(一)贷款对象
1.在本市常住户口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2.在本市投资、工作的外省市人员或在中国有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提供以下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警官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等。对于无法提供以上身份证件的,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开具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信。
2.夫妻双贷的要提供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内容与借款人的身份证件要求相同,还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本借款人页及配偶页,对于无法提供以上婚姻状况证明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借款人未婚或未再婚的需提供本人未婚或未再婚的声明原件。
4.借款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
5.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1)工资单、工资卡(附交易明细)或工资存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主管劳资工作的部门印章。
(2)借款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固定格式收入证明,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职务、借款人月稳定收入、单位地址、单位电话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主管劳资工作的部门印章。
(3)公积金交缴查询单。
(4)投资经营证明: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股东分红决议、纳税证明、营业执照、银行对账单等。
(5)自有财产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证、存单、国债及债券、具有一定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以及股票等证明材料。
(6) 对于个体户等无稳定收入的借款人,必须提供纳税证明作为收入证明,对于出租车司机需提供准运证、《各项费用交纳手册》和出租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
6.夫妻双贷的需提供配偶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容与借款人收入证明内容要求相同)。
7.首付款证明资料:
一手房:商品房销售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手房:购房人出具的银行转账凭据,或者售房人相应存款账户进账明细或专用账户存入资金的证明等。
8.拟购房资料:
一手房:已经登记备案、缴纳契税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手房: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交易住房评估报告原件(我行认可的评估资质在二级以上评估机构或我行工程造价咨询中心的评估报告)。
9. 交易房屋的权属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房地产共有权证》。
10. 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11.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包括个人资产及收入证明;保证人为法人的,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
12. 采取津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的
(1)需提供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原件、所有抵押人的图章(有共有产权人的,还需提供共有产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卖房人有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出具的同意房屋转让声明原件。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1.申请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成数为最高7成;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2. 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成数为最高4成,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3. 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4.贷款截止日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最高贷款年龄上限:男65岁、女60岁。
5.二手房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小于等于40年。
(四)贷款利率
1、单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85倍且覆盖产品须达5个(含)以上。
2、截止六月末,各经办行当年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得低于6.02%(即基准利率的0.92倍)。
3、二套房贷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的利率。
(五)“二套房”认定标准
1.借款人首次申请贷款购房时,经查询我市房管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或经客户经理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职调查,确认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
2.借款人家庭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再次申请贷款购房。
(六)征信记录
1.个人贷款客户征信记录是指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所显示的借款人信用状况。
2.借款人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1)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不含卡费、年费);
(2)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3)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次(不含卡费、年费);
(4)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
(5)单笔贷款累计逾期次数超过24次;
(6)单笔贷款近24个月每笔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次。
确因特殊原因造成个人征信记录不良的,经办行须进行详尽调查,经分行房金部批准后方可受理贷款。贷款利率应不低于基准利率或对应利率的基础上至少上浮基准利率的0.05倍。
3.个人信用记录符合贷款准入政策但存在透支或逾期还款记录的借款人,经办行可在对其不良记录产生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后自主决策是否受理客户贷款。
受理的贷款原则上提高借款人贷款利率,利率提高标准为在对应贷款利率的基础上至少再上浮基准利率的0.05倍。对于总、分行VIP及以上客户,以及确非个人因素造成不良的客户,可不提高贷款利率标准,但须报分行房金部审批。
(七)大额贷款规定
对个人住房贷款单笔贷款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八)外地人贷款政策
1.对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公积金查询单的非本市居民,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按照我行相关政策执行;
2.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公积金查询单的非本市居民暂停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九)贷款担保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可采用抵押担保、抵押加开放商阶段性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