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2〕153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现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2〕46号)进行修改,主要将单位及职工在归集业务办理过程中需提供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调整为只需提供证明资料原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拍摄留存证明资料影像文件。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 7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9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三条 在管理部开户的单位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汇缴缴存、汇缴个人补缴、封存、账户转移及职工账户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在分中心开户的单位应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上述业务,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账户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单位应到开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登记、缴存额调整及个人缴存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四条 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单位应到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区、县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单位缴存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填写并确认后,连同以下资料办理缴存登记: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二)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单位,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单位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从属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各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到建设银行领取空白印鉴卡片,于6个工作日后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以下简称“单位卡”)。
第五条 单位变更登记。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或联系电话等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
(二)单位名称或注册地址变更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供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从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提供从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单位注销登记。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等原因终止的,应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主体已终止的,应由原单位主管单位、清算组织或区县、集团公司(总公司)设立的托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单位因转至其他区县或重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由原单位办理。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
(二)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3.单位被营业吊销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4.单位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的,提供上级单位批准终止文件;
5.单位转至其他区县的,提供整体转移业务的《转移通知书》;
(三)由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托管中心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分别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清算组织证明、托管证明文件。
第七条 职工缴存登记。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欠缴3个月以上单位,可在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前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职工变更登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4)一式三份;
(二)职工身份证;
(三)单位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无法提供职工身份证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明细》、《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名册核实表》等社保名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为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九条 职工注销登记。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单位卡管理
第十条 单位卡的领取、挂失补办、更换及注销业务应到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
第十一条 单位经办人在领取单位卡时应设置单位卡密码。单位经办人更改或遗忘单位卡密码,应持单位卡、本人身份证件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二条 单位卡遗失的,单位经办人应持《住房公积金单位卡挂失申请表》(附件5)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的,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卡、本人身份证件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换卡。
第十四条 单位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办人联系电话、注册地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
(一)单位卡;
(二)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经办人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
第十五条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单位按本规定相关要求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后,分中心或管理部为单位重新制作单位卡。
第十六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同时收回并注销单位卡。
第十七条 单位申请单位卡补办或更换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于6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新制作的单位卡。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包括汇缴缴存和个人缴存。汇缴缴存是单位为全部汇缴职工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是欠缴3个月以上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可为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汇缴缴存或个人缴存同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第十九条 汇缴缴存包括日常办理业务、按月汇缴业务、年度汇缴调整业务。
(一)日常办理业务
包括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住房公积金封存、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
1.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整体迁移到其他单位或区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转移: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以下简称《转移清册》,附件6)一式二份;
(2)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整体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附件7)一式三份。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转移清册》、《转移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2.住房公积金封存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待注销、待转出或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于汇缴前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以下简称《封存清册》,附件8)一式三份办理汇缴转封存。已封存职工封存原因发生变化的,单位应持《封存清册》办理封存账户分类变更业务。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封存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转封存。
3.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
单位为职工少缴补缴或启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个人补缴: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缴缴存汇总表》,附件9)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个人补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个人补缴清册》,附件10)一式三份;
(3)单位卡。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汇缴缴存汇总表》及《汇缴个人补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个人补缴。
4.住房公积金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
单位为转入未缴职工变更账户分类的,应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清册》(附件11)一式二份办理账户分类变更。
(二)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办理汇缴:
1.《汇缴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2.单位有职工新开户、转入缴存或启封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增加清册》(以下简称《汇缴增加清册》,附件12)一式三份;
3.单位有个人缴存职工与汇缴职工缴存至同一月份,需转入汇缴缴存的,还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缴转汇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转汇缴清册》,附件13)一式三份;
4.单位同时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的,还应提供《汇缴个人补缴清册》;
5.单位卡。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汇缴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个缴转汇缴清册》、《汇缴个人补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汇缴缴存。
(三)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
单位汇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额调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调整清册》,附件14),并按当年调整政策核定职工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调整清册》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额调整。单位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应首先核对、变更单位缴存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个人缴存包括日常办理业务、按月办理业务、年度办理业务。
(一)日常办理业务
包括本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个人缴存补缴及个人缴存新开户。
1.本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按汇缴职工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办理。
2.个人缴存补缴
单位为个人缴存职工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时,应持以下资料办理: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个缴缴存汇总表》,附件15)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补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补缴清册》,附件16)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员持《个缴缴存汇总表》及《个缴补缴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缴存补缴。
3.个人缴存新开户
单位为新开户的个人缴存职工开立账户的,应持《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新开户登记表》(附件17)一式二份办理。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建设银行为职工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按月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办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缴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实缴清册》(以下简称《个缴实缴清册》,附件18)一式三份;
3.单位为新开户或转入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应缴增加清册》(以下简称《个缴应缴增加清册》,附件19)一式三份。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单位经办人持《个缴缴存汇总表》及《个缴实缴清册》、《个缴应缴增加清册》到建设银行办理个人缴存。
(三)年度个人缴存调整
个人缴存至每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单位应为职工办理缴存额调整。
单位经办人员应按缴存额调整政策核定职工月缴存额,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调整清册》(附件20)一式二份,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时审核确认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额调整。
第五章 集中封存
第二十一条 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单位或职工本人持以下资料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一)正常运营单位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单位可办理转入集中封存:
1.单位开具的《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由职工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职工本人身份证;
3.由单位办理的,还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
(二)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吊销或批准终止(退出市场)等原因终止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在终止前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
3.经办人身份证。
(三)单位已终止,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托管中心应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
1.《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单位终止文件(同单位注销登记);
3.由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提供与终止单位的关系证明;由托管中心办理的,提供托管中心所属集团公司(总公司)、区县经贸委或国资委出具的委托办理转移业务手续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
分中心或管理部当时审核确认,打印《转移通知书》。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持《转移清册》、《转移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中封存户内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集中封存转出: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二)职工身份证;
(三)接收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申请书》。
分中心或管理部应当时审核确认,为职工出具《转移清册》,并打印《转移通知书》。职工持《转移清册》、《转移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转出。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的日常办理业务、按月办理业务及年度办理业务。
建设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负责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开办、终止及授权卡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开户经办行申请办理网上缴存业务: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提供的证明资料复印件一份;
(二)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办理委托书(附件21);
(四)《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附件22)。
第二十五条 未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开办网缴业务,应先与建设银行签订网上银行协议,再办理小额支付业务。未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携带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设银行支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可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单位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企业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法人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法人单位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五)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办理委托书;
(六)《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
单位签订网银协议后,应与结算户开户银行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授权(撤销授权)书(回执)》(附件23)一式两份。单位持网银协议及《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授权(撤销授权)书(回执)》,到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小额借记业务协议签订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应使用授权卡启用网上缴存业务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相关规定填报住房公积金业务表册,审核确认后通过网络传递到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建设银行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有误的,建设银行当时将勘误信息通过网络传递到单位。单位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第二十七条 单位可在网上查询及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第二十八条 单位撤销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应到开办网上缴存业务的建设银行支行办理撤销手续。单位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未在建设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单位还应填写《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授权(撤销授权)书(回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3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0〕62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
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5.住房公积金单位卡挂失申请表
6.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
7.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
8.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
9.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
10.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个人补缴清册
1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入未缴职工账户分类变更清册
1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增加清册
1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缴转汇缴清册
1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额调整清册
15.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补缴)汇总表
16.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补缴清册
17.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新开户登记表
18.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实缴清册
19.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应缴增加清册
20.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调整清册
21.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办理委托书
22.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
23.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授权(撤销授权)书(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