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积金中心[2012]94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6号)、《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5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1号)进行修改,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0〕6号)、《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个人资料,有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四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三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二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三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情况声明》(附件1,以下简称《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资料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三份;借款人与子女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公证书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份。
(三)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四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三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三份,声明无配偶。
第四条 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二份,声明同意贷款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第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 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 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三)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 登记备案完毕的《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 首付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三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三份。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二份。
(四)购买私产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天津市私有房屋交易监管资金收款凭证》及复印件四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三份。
(五)购买公有现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四份及复印件一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及复印件四份。
(六)建造、翻建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三份;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三份。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三份。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二份。
(七)大修自有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三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三份。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三份。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三份。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二份。
第六条 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借款人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担保资料
(一)办理保证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三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
借款人有配偶的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四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三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二)办理抵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二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二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其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应由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签订《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2.建修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三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二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房产抵押。
(三)办理质押担保需提供的资料
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一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贷款申请情况声明》,声明同意以共有财产质押。
第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贷款程序
第九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程序
(一)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应当时受理,并指导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中个人基本信息、购建房信息。其他信息由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填写,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附件3,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附件4)。
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手续,签订相关文件。贷款银行代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
(三)中心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资金划拨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五)贷款发放
贷款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或资金监管中心账户。
(六)办理担保手续
担保公司收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资料后,办理抵押登记及反担保手续。
(七)中心复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对抵押登记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条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或购买公有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程序
(一)受理申请
同第九条第(一)项。
(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银行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
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办理委托承办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和保险的手续,签订相关文件。
(三)中心审核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信息、贷款资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担保手续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五)中心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抵押登记信息或质押信息进行复核,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六)资金划拨
同第九条第(四)项。
(七)贷款发放
同第九条第(五)项。
第十一条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且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
第十二条 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附件5)上签章确认,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强制终止借款处理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的贷款,取得抵押权证前,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担保公司累计代偿三期的,担保公司应一次性代偿全部剩余本息,强制终止该笔贷款。
第三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还款日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第十五条 贷款偿还途径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十六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十八条 罚息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对当期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十九条 挪用贷款罚息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挤占、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条 贷款清户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清户手续。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清户资料办理担保或保险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2012年7月9日起施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1号)、《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限管理规定》(津公积金中心贷〔2010〕9号)、《天津市唐山地区铁路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6〕77号)、《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中德住房储蓄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6〕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