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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

    关于公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11]4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八月四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称建设银行)联合发行。建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发放、挂失、注销等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同时具有职工住房公积金卡号、账户及银行储蓄卡号、账户。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范围为天津市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程序:

    (一)单位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支行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资料,单位及职工准确、真实填写。

    (二)单位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资料填写无误并向建设银行申请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三)建设银行接受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并通知单位领取。

    (四)单位自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六条 首次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新开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具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及银行储蓄账户密码。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为六个零。银行储蓄账户初始密码记载于建设银行机密函件,连同住房公积金龙卡一并发放。

    第八条 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提取业务时,应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更改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再次更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到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建设银行所属储蓄网点自助机具上更改银行储蓄账户密码。

    第九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及银行储蓄账户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使用

     

    第十条 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四)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银行储蓄账户查询、存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

    职工通过柜台提取或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后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账至银行储蓄账户。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龙卡作为还款代扣卡。

    第十二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分别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和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建设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十四条 遗忘住房公积金龙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遗忘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五条 遗失住房公积金龙卡,职工应持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同时申请补卡。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到建行银行储蓄网点办理口头挂失。补卡后,住房公积金卡号不变,银行储蓄卡号变更。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手续。职工由于姓名变更需重新制卡的,应首先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发卡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手续。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卡号和银行储蓄卡号均不变更。

    第十七条 按规定住房公积金龙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储蓄账户均注销的,发卡行应为职工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住房公积金龙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注销的,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不得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职工挂失及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应按建设银行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84日起施行,201683日废止。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停止使用时间由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情况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