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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

     如果您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耗用或销售而储存各类存货、季节性物资储备等维持生产经营周转需要而发生资金紧缺情况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您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是期限灵活,能够满足借款人临时性、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需求。 

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等。短期贷款是指期限1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的币种分为人民币和外币两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为3年。 

  具体办理程序:

1.      申请。您向我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主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贷款证卡;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及上个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公司合同或章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信贷业务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担保人相关材料;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签定合同。如我行进行调查和审批后认为可行,则您需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3.      落实担保。您与我行签定借款合同后,需进一步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并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4.      贷款获取。您办妥发放贷款前的有关手续,借款合同即生效,我行即可向您发放贷款,您可按照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

5.      还款。按合同约定方式偿还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您与我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