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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金罚决字〔2024〕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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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当事人  |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 三、付万林(时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住房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四、丁志生(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行长) 五、张海斌(时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副行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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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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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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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没收违法所得81910.58元,并处罚款50万元 二、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罚款65万元 三、对付万林警告 四、对丁志生警告 五、对张海斌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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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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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