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乾元—聚盈”(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部分产品要素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拟于2019年12月4日(含)起,调整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乾元—聚盈”(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乾元—聚盈”(按日)理财产品)的部分产品要素,具体如下:
一、调整“乾元—聚盈”(按日)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的客户提示语句
1、调整前:“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产品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产品工作日的指定时段均可接受申购/追加投资/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二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较低风险。最不利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产品适合于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
调整后: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本产品任何预期年化收益率、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产品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产品工作日的指定时段均可接受申购/追加投资/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
本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二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较低风险。产品适合于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最不利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客户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产品。”
2、调整前:“8.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中国建设银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调整后: “8.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中国建设银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调整前:“9.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认购期届满,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调整后:“9. 税收风险:中国建设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客户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根据产品发行时现行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测算而得,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客户预期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4、调整前:“11.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调整后:“11.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非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乃至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增加:“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二、调整 “乾元—聚盈”(按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产品要素的内容
1、调整产品期限内容表述
调整前:“无固定期限,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
调整后:“无固定期限,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或展期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2、调整巨额赎回和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内容表述
调整前:“1.若某一产品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触发巨额赎回条款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2.若某一产品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客户可于公告披露的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3.在每一产品工作日内,单个个人客户和单个机构客户累计赎回金额不超过3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本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调整后:“1.若某一产品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触发巨额赎回条款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个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2.若某一产品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个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3.在每一产品工作日内,单个个人客户和单个机构客户累计赎回金额不超过3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本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3、调整税款表述
调整前:“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调整后:“中国建设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产品管理人需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调整和完善“乾元—聚盈”(按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调整后:“本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归集一并运用,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放同业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等。
3.货币市场基金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6.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0%-80%,货币市场工具0%-80%,货币市场基金0%-30%,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80%。具体各类型资产比例为:活期存款0%-90%,定期存款0-50%,质押式回购0%-80%,买断式回购0-50%,交易所协议式回购0-30%,货币市场基金0%-30%,国债0-50%,可转换债券0-30%,其余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80%。
从投资实践出发,秉持着为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上述投资比例可在0%-20%的区间内进行浮动;非我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我行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若超出该浮动范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我行将进行信息披露,并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使投资比例回归至约定区间。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遇市场变化导致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品。”
四、新增“乾元—聚盈”(按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投资合作机构
增加:“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五、调整“乾元—聚盈”(按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产品运作说明
1、调整巨额赎回内容表述
调整前:“发发生巨额赎回时,若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产品当时运行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触发巨额赎回条款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客户可于公告披露的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调整后:“发生巨额赎回时,若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产品当时运行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触发巨额赎回条款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后3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后3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个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2、调整投资本金和收益延迟/分次兑付内容表述
调整前:“产品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发生上述情形的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并按公告的方案兑付客户投资本金和收益。”
调整后:“产品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发生上述情形的工作日之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按公告的方案兑付客户投资本金和收益。”
六、新增“乾元—聚盈”(按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产品资产估值说明
增加:“资产估值原则。1.适配性原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审慎性原则。审慎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3.充分披露原则。根据金融资产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4.清晰性原则。估值方法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能清晰反应金融资产的性质。”
增加:“资产估值方法。1. 现金类资产
现金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货币市场工具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货币市场基金
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资产持有目的采用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估值。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增加:“暂停估值。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七、新增“乾元—聚盈”(按日)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与费用说明中的税收条款
增加:“税收。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执行。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行为,由中国建设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款由本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八、调整“乾元—聚盈”(按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提前终止内容
1、调整产品存续期内,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内容表述
调整前:“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产品工作日内将客户投资本金和应得收益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如遇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则顺延,应得收益根据每笔投资本金实际参与理财的天数及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
调整后:“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期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在网站(http://ccb.com/zj/)、网银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产品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资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如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则顺延。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2、调整提前终止时的延迟/分次兑付内容表述
调整前:“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提前终止日,中国建设银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的2个产品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调整后:“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提前终止日,中国建设银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九、完善“乾元—聚盈”(按日)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收益计算示例内容表述
增加:“情景2:假设客户于T日购买本产品10万元,T+20日赎回4万元,T+120日赎回剩余6万元。T日,中国建设银行公布:16天≤投资期<32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2.50%,92天≤投资期<18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10%。客户持有本产品期间,中国建设银行公布:自T+50日始,92天≤投资期<180天,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3.50%。客户收益为:客户本金4万元(投资期20天),T日到T+20日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预期年化收益率2.50%,则客户收益=40,000.00×2.50%×20÷365≈54.79(元);客户本金6万元(投资期120天),T日到T+49日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预期年化收益率3.10%,T+50日到T+120日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预期年化收益率3.50%,则客户收益=60,000.00×3.10%×50÷365+60,000.00×3.50%×70÷365≈254.79+402.74=657.53(元)。”
增加:“情景3:假设客户投资本金为10万元,持有本产品6天,客户购买本产品时,小于16天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50%;实际客户赎回时年化收益率等于0%,且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导致本金亏损2,000元,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收益=100,000.00×0%×6÷365-2,000.00=-2,000.00(元)。”
十、调整“乾元—聚盈”(按日)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规则
调整后:“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通过网站(http://ccb.com/zj/))披露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立信息,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终止信息等。
在产品成立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在产品存续期内,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发布产品的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逢半年末,半年报告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度报告合并;如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的全口径资产发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等风险状况的,在风险发生之日起5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如中国建设银行拟调整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及比例范围、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产品风险等级、交易结构、产品规模(上下限)、产品到期日、申购赎回约定、调整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巨额赎回比例、优化或升级产品、产品费用水平等产品要素、调整客户投资起点金(份)额、追加投资金(份)额、客户预期收益水平等其他需要提前披露的事项,则于调整生效日提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发生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投资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在产品开放日不能按期兑付赎回申请、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兑付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则于在该开放日之后3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等事项,于2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至少提前2个产品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
在产品提前终止或终止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的到期及清算报告。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渠道通过输入有关信息自行查询。
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通过上述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优化内容
本次修订优化了产品投资风险、产品要素表、产品运作说明、产品提前终止、客户收益计算示例、信息披露等相关表述,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8日
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乾元—聚盈”(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