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资产收益权转让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不应被视为一般储蓄存款的替代品,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下述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并自愿承担,谨慎投资。
1. 信用风险:本产品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购买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资产收益权,若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借款人到期未能足额还本付息,则会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3. 延期风险: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项下对应的资产收益权不能及时变现等情形,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理财产品期限,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不能及时收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等风险。
4. 提前终止风险:在发生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本产品的实际理财期限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5. 流动性风险:本产品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6. 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资产收益权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延期或提前终止等。
7. 利率风险及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不予以调整。因此,可能出现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进而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8. 管理风险:包括产品管理人、受托人在内的各相关运作机构,将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9. 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购买本产品的原网点,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者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到本产品的浮动收益部分,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 产品不成立风险:如产品募集期届满,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11.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建设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提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提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提示方: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
重要须知:
l 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 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l 按照我行内部评估,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均可购买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投资决策。
l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仅以基础资产实际处置情况为限向客户支付本金及收益(如有),客户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产品说明书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l 请客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特别是“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l 客户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本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www.ccb.com/tj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 2015年第 1期“乾元”资产收益权转让型理财产品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乾元”资产收益权转让型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TJ042015001001Y01 |
产品类别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适合客户类别 |
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 |
内部风险评级 |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发售规模 |
9000万元 |
投资期限 |
364天 |
产品募集期 |
2015年 2月 3日-2015年 2月4日 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管理人可调整募集期及投资起始日、投资到期日、本金及收益兑付日等其他相关日期 |
投资起始日 |
2015 年 2 月 5日(以成立公告为准) |
投资到期日 |
2016年 2 月 4日(以成立公告为准) |
本金及收益兑付日 |
2016年 2月5日 |
计息规则 |
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计算利息。 |
预期最高年收益率 |
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为6%/年; 建设银行保留对产品预计收益率调整的权利。 |
投资起始金额 |
人民币50万元。 |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
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
提前终止权 |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产品管理人有提前终止权 |
附属条款 |
不具备质押等担保功能 |
税款 |
产品管理人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
其他 |
本产品在天津市分行辖内各网点销售 |
二、投资管理
1. 参与主体
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最大限度的帮助客户实现收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在天津市内的分支机构。
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2. 基础资产构成及运作方式
基础资产为《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 TJ-MGSY-2015-1 )项下的资产收益权转让方(卖出方)持有的资产收益权。产品管理人(资产收益权买入方)将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TJ-MGSY-2015-1 )项下的资产收益权卖出方持有的资产收益权,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产品项下所有认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
资产收益权转让方: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麦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麦购(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下属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13号556-4,法定代表人胡时俊,注册资金2000万元,所属行业为商业租赁管理、百货批发及零售。目前公司主要经营滨江道麦购大厦近4万平米商用物业。
麦购大厦地处滨江道商圈,属于黄金地域,麦购大厦是我市第一家集购物、餐饮、娱乐为一体的、以“青春、运动、时尚”为主体的购物广场,多年来深得中青年购物群体的青睐,而中青年群体也是目前市场中的主要消费群体,在滨江道形成了一道靓点,促进了“麦购”品牌的打造。麦购广场有独特的经营理念,大大促进了客户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理财收益说明
1.产品本金及收益风险
(1)本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管理人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的借款人(资产收益权转让方)于产品到期时按时足额支付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本息做出任何承诺。
(2)若基础资产对应的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的借款人到期未能足额还本付息,则会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2.投资收益说明
本理财产品项下理财产品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05%,若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超过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超过部分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将作为理财产品管理费与理财产品销售费进行收取。
3、理财产品到期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在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根据认购金额对应不同收益率)。
(1)本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借款人全额归还理财产品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管理人向理财产品借款人发放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的贷款利率扣除相关税率、产品托管费率、产品销售费率、产品管理费率等所得。
(2)测算示例
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根据认购金额对应不同收益率);在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借款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4、投资者收益
(1)计算公式
投资者收益=认购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0元,理财产品到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6%,则投资者的收益为:
投资者收益=500,000×6%×364天÷365=29,917.81(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四、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
产品管理人不提供保本承诺。
1. 持有到期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
(1)本理财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将在理财产品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予以兑付。产品管理人将依照本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划入投资者账户。
(2)投资者应保证产品到期兑付时预留建设银行的个人联系方式及账户信息正确无误,如因投资者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兑付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个人承担。
2. 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
除本说明书另有规定外,如果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产品或产品所募集资金购买的的资产收益权提前终止,则资产收益权理财产品借款人于实际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产品管理人支付理财产品全部本息,产品管理人将在收到全部本息后5个工作日内兑付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并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六、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及转让
1. 理财产品的认购
(1)产品规模上限:9000万元人民币
(2)产品规模下限:如本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贰仟万元,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能有效设立。若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本金。
(3)产品募集期:2015年2月3日到2015年2月4日
(4)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产品认购。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管理人亦有权利但无义务延长本产品的产品募集期。
(5)发售对象:本产品仅向经建设银行评估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发售,只面向个人投资者。
2. 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本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七、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产品管理人有提前终止权。一旦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产品,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兑付应得的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如出现以下情形,产品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产品:
1.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 因产品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
3. 产品管理人依自身判断认为需要提前终止产品的其他情况。
提前终止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0 元,实际理财天数为200天,理财产品实际年收益率为6%,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闰年仍以365天计算):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0×6%×200÷365=16,438.36 (元)
(四舍五入,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八、信息披露
l 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cb.com/tj)发布本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终止、向投资者分配本金收益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相关信息;如产品管理人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公告《终止通知》。请投资者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l 投资者同意产品管理人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l 产品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客户本人查询理财产品对账单,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购买本产品的原网点进行;代理查询的,需同时持有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在购买本产品的原网点进行。
九、特别说明
l 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即视为投资者对产品管理人做出以下承诺:1、投资者保证其具备购买本产品的资格,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同意产品管理人将本产品的认购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收益权;
● 投资者同意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产品管理人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即 2015年 2月 4 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约定的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本金。
十、内部风险评级
1. 本期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两盏警示灯 ,风险程度属于较低风险级别。(本风险评级仅为建设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后附的评级标准说明)
2.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风险标识 |
风险水平 |
评级说明 |
适用群体 |
|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
提供本金保护 |
保守型 收益型 稳健型 进取型 积极进取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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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投资者本金亏损和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
收益型 稳健型 进取型 积极进取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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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风险 |
稳健型 进取型 积极进取型 |
|
|
较高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较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
进取型 积极进取型 |
|
高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 |
积极进取型 |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
2015年2月2 日
签字与盖章
本理财产品购买客户请在下面抄录风险提示并签字: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产品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客户抄录:
客户签名: 年 月 日 |
(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年 月 日
(产品说明书需要与客户协议书一起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