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公司机构首页
路透上海5月17日-中国证券时报周四报导,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体系有望由“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债券承销业务能力以及债券承销业务质量”三大类评价指标构成。目前此分类评价管理标准尚在征求意见之中。
报导援引投行人士称,监管部门之所以针对券商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实施分类管理,目的是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和承销风险。
“以后券商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需要接受分类管理评价,新规之下,赢家通吃,中小投行基本上很难担任公司债项目主承销商。”报导援引投行人士称。
三大类评价指标具体来看,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即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分类结果,进行评价。主要反映券商的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债券承销业务能力指标主要反映券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业务规模和市场影响力,包括债券主承销项目数、债券承销金额、债券承销业务收入三类指标。
债券承销业务质量指标主要反映券商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项目申报质量、信息披露、后续督导、社会效益、服务水平和运行规范性等方面情况,包括规范运作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基础评价指标。
报导指出,根据券商分类管理评价得分高低,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证监会综合考量市场风险状况以及券商公司债券承销总体质量等因素,事先确定评价期内优秀、良好、较差三类券商的比例。评价结果使用方面,两年之内,至少一年分类评价结果达到“良好”,券商才能够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连续两年未达到“良好”,则不能继续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此外,在主承销商资格恢复机制方面,因连续两年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评价中未达到良好而不能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的券商,在其后的券商分类结果达到AA级别或以上后,可以恢复担任公司债券主承销商。
数据显示,从2015年至2017年,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迅速发展,累计发行7.3万亿元,券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随之快速增长,公司债券业务质量问题也逐步显现。
中国证券业协会去年曾发出通知,提高券商作为公司债主承销商的门槛,分类结果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方有资格成为公司债主承销商。(完)
来源:路透中文网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