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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出通知,提高了券商作为公司债主承销商的门槛,分类结果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方有资格成为公司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官方微信上周六指出,上周五证券业协会下发通知,决定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作如下修改:为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扶优限劣,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证券公司,自当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而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的证券公司,如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行业排名前20位,经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执业能力强、项目质量高,具有专业化特点的,自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前一日止,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
因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未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而未开展公司债券主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下一年度分类结果达到A级别或A级别以上的,自下一年度分类结果公布之日起,可以担任公司债券项目的主承销商。
证券公司分类评级是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合规管理水平,对证券公司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主要体现的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整体状况。
中泰证券指出,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经济增速放缓,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信用违约等风险事件也逐渐显现,这对公司债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承销机构在债券发行、承销和存续期间未能做到履职尽责,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该券商并表示,此次证券业协会对公司债主承销商进行分类管理,形成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形成正向激励,鼓励主承销商加强内部合规风控管理,提升风险意识,强化尽职调查以及信息披露、受托管理的职能,勤勉审慎开展公司债业务。
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公司债市场快速发展,仅2016年,全市场发行公司债2.8万亿元人民币,比2014年全市场发行量增长近20倍。
来源:路透中文网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