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刷卡套现案例
警惕商户持卡人合谋恶意套现
2015年7月某日,某支付机构的风险监控系统预警特约商户某超市为高风险套现商户。系统显示,该商户当日晚间单张信用卡频繁进行刷卡的操作,成功交易近百万,交易明显异常,疑似恶意套取信用卡额度。该支付机构立即暂停商户账户及刷卡功能,经调查,系某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合谋,重复进行信用卡刷卡套现交易,涉及风险交易资金数百万元,有关资金因调查及时已被冻结,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失。事后,支付机构暂停为该商户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对套现交易主动从特约商户处调单,并将套现商户及负责人的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联录入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而发卡行也将持卡人信息列入银行业共享“黑名单”,并冻结恶意套现账户。
个人利用预授权交易进行非法套现被查获
浙江地区陈某因受炒期货亏本欠下高利贷20多万元,每月利息就要还1万多元。陈某急需20万先将高利贷还上,一个专做银行卡套现的朋友小贾对他说,只要有信用卡,就能取到钱。于是陈某办了一张1万元额度的信用卡,在POS机上通过违规操作共套现99万元。
凌晨,陈某所持信用卡的发卡行预警系统发出警报:前一天晚上11点50分左右,陈某一万元信用额度的银行卡被透支99万余元。银行人员上门询问后,陈某才意识到自己涉嫌非法套现,银行方立马打了110报警,公安机关将陈某和小贾一并抓获。A支付机构也关闭涉案POS终端、撤回机器。
商户利用POS机具为他人套现盈利构成非法经营罪
陈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其妻子个体工商户名称向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两家电器行。为方便客户购买电器后使用信用卡刷卡结算,陈某分别利用两个电器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向A支付公司、B银行、C支付公司、D银行、E银行申请了5台POS机。
陈某思量自己本来就是合法经营电器,如果偷偷用自己的POS机为他人套现,不仅能“以假乱真”,而且在收取手续费、扣除向银行缴纳的刷卡扣率后,还可以赚取其中差价。
当有信用卡持卡人要求套现时,陈某就虚构信用卡持有人在其电器行购买电器,需用信用卡“资金结算”,为他们提供POS机刷卡,进而帮助套取现金。陈某按刷卡套现金额大小分级收取手续费。手续费到手后,才将套现金额交给信用卡持有人。
2015年8月,陈某被人举报,支付机构和银行要求调阅某些大笔交易的正规销售凭证,陈某无法提供,经核实陈某确实存在套现行为,遂对其做撤机处理。陈某因使用POS机具,以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当地人民法院对陈某依法惩处。
商户遭遇收单二清刷卡资金去向不明
今年3月份,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在沙坪坝天星桥做保健生意的蒋女士上门推销称他们可以办理某牌POS机,不需要提供任何证件,而且刷卡的手续费率会比银联规定的手续费率更低,就是到账时间会慢一天,在业务员的劝说下,蒋女士动了心,并安装了这台POS机,根据约定,顾客刷卡消费后,第二天就可以到账,但是直到6月,刷卡金额累积超过2万元都未到账,蒋女士赶紧停用POS机,打电话询问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还是没有结果。
蒋女士遂将自己的情况反映给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在当地警方和人民银行的协助下蒋女士用自己的借记卡在那台POS机具上刷了1分钱,随后联系发卡行查找该笔交易明细,发卡行系统显示该笔消费地点是上海某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断定蒋女士购买的是“二清机”,遂联系银联方查询蒋女士未到账的部分资金已经从某第三方支付机构汇入上海某票务代理有限公司,而上海某票务代理有限公司根本不属于第三方非金融支付机构,另外的资金则是通过更改POS机资金路径,不知去向,警方通过银行卡转账系统继续追踪。人民银行也对某支付机构系统通道外接二清机构行为进行详细核查,对严重的违规行为将做严惩。
调单案例
商户交易手续不完善无法调单,致使资金发生损失
某特约商户在某次刷卡交易中,持卡人第一次刷卡未出签购单,第二次刷卡成功打印出签购单,商户因第一次交易未出签购单所以认定第一次交易失败。顾客因扣款短信延迟的原因,迟迟没收到扣款短信,也认为第一次交易失败,自己银行卡账户未扣款。但第二日顾客收到两笔扣款短信故而找到商户,认为此次交易重复多扣款一笔。随后商户在收单机构商户对账平台上查询到确有重复扣款的这笔进账款项,商户随后用ATM转账的方式退还了顾客重复扣款的金额。商户打印了转账凭证留存但未让商户填写一张附有退款缘由、刷卡金额、刷卡时间的书面凭证。顾客抓住商户这一漏洞向发卡行发起调单,因商户不能提供正常交易的POS签购单和退款书面凭证,虽然商户认为已有留底的转账凭证所以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这笔损失,但最终发卡行对该笔交易进行了退单。
无法提供POS签购单 商户被判赔偿损失
5月1日,一位客户到某商户家具店选了一批家具,随后,该客户用A银行信用卡在店里的POS机上分两次刷了卡,数额分别为20000元和30000元。当时这位客户在POS签购单的名字是“章某”。
然而,令商户始料未及的是,章某男子在A银行催收还款时竟然否认存在以上两笔交易。8月15日,该特约商户开通POS业务的某支付机构接到中国银联关于在特约商户的家具店发生的两笔交易调单通知,反映持卡人章某对在该店发生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0000元和30000元的两笔交易存在异议,中国银联要求某支付机构将该两笔有持卡人签字的POS单复印件提供至持卡人的发卡银行A银行。
不久,该商户接到了某支付机构要求调单的电话,然而商户未能找到由章某签字的POS签购单。由于调单失败,中国银联从支付机构将上述两笔总计为50000元的交易资金划回A银行,并由A银行退还给持卡人章某。
11月初,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以没有履行保管及提供签购单(含POS打印单)等原始交易凭证的义务,判决被告特约商户赔偿某支付机构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