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贩运和有意使用假人民币是一种妨害国家货币流通的违法行为,对参与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案例一
2009年10月31日,彭州公安局接彭州市市区城市花园二期小区物管人员报告:称其在清理该小区第一栋下水道时发现有残缺的人民币纸屑。彭州警方迅速组织警力从下水道内打捞出含有破损人民币的纸浆100余斤。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办案民警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伪造假人民币117.3万元和大量制造假人民币工具。
2010年9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李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万元;以伪造货币罪判处黎亚林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伪造货币罪判处何乾龙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周玉婷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苟龙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伪造货币罪判处何运珍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苟龙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0.6万元;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冷菊红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0.5万元;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苟龙平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0.5万元。
案例二
广东省陆丰市人卓振沅伙同张泽汤等六名案犯,自1995年以来,大量制造假人民币,金额总计高达6.15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卓振沅、卓廉貌、张泽汤、周家栋、张林棋、文志武、张惜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三
2009年6月7日,成都市公安局在成都市八里桥169号将涉嫌运输、贩卖假币的犯罪嫌疑人郭定虎(男,金堂人)、殷小飞(女,郫县人)和郑德华(男,屏山县人)等人一举抓获,并在其住处查缴假人民币一批,共计32,952张,累计金额3,030,540元。
2010年3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郭定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殷小飞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运输假币罪判处郑德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持有假币罪判处周良勇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例四
成都市人谢明宇、邱全寿于2000年3月1日,在本市某仓库,以收取从广州发来成都外包装为皮鞋的货物为名,运输和出售假人民币,经查皮鞋盒内装有10元、50元和100元面额的假人民币共计539万余元。谢、邱二人的行为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001年2月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谢明宇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邱全寿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五
2004年1月成都市某工程的承包工头彭建军以7900元假人民币作为工资发给民工。彭建军的行为构成了持有并使用假币罪。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