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遵照国务院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要求,我行发布下述公告:
(一)个人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确保您能及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变化并享有我行提供的优质服务,如您在我行办理信用卡、准贷记卡、个人信贷类业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发生变更、或未预留手机号码,请您务必于2013年10月20日前与我行联系变更或补充,保证您在我行系统中的手机号码正确并畅通,这是您能否及时收到我行相关通知的关键。具体方法:
信用卡客户:拨打400-820-0588办理;
准贷记卡客户(卡号前六位为:491031、544033、453242、532420-532429):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您所持有的准贷记卡发卡网点办理;
个人信贷客户: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您的贷款发放机构办理。
同时,如您在办理信用卡/准贷记卡/个人信贷类业务时未签订征信授权书,也请您与您的业务办理机构联系,补签同意我行上报并查询使用您信用信息的授权书。
(二)公司机构客户
公司机构类信贷客户请您与业务经办行联系,签订《关于同意查询和报送信用信息的函》。
如有任何问题,请您与您的业务办理机构联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我行将继续竭诚为您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