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鑫满溢足2号”开放式净值型
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
一、声明和承诺
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一)受托人/管理人的声明和承诺
1、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2、管理机构因设立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而取得的财产是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财产,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参与方的固有财产。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因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财产。
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参与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管理机构仅以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财产为限对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不承担以自有资金向银行理财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分配或垫付相应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责任。管理机构针对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做出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机构对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
中国建设银行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4、中国建设银行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5、中国建设银行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二)委托人(投资人)的声明和承诺
投资人签署本协议和计划说明书即代表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受托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及托管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合法筹集的证明文件;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受托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受托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承认,受托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受托人或托管人的保证。
二、理财管理计划要素
理财管理计划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 “乾元-鑫满溢足2号”开放式净值型理财管理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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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编号 |
ZH0720160001005Y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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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0516005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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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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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客户 |
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高净值客户以及机构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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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风险评级 |
(3盏警示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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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币种 |
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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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规模 |
规模上限为100亿份,规模下限为3000万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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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募集期 |
2016年8月10日9点整至2016年8月21日17点整(北京时间) 在上述认购时段内,客户可在中国建设银行购买本计划,客户通过网点购买的具体购买时间以网点公告的营业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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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认购 |
1. 理财管理计划募集期内,客户购买本理财管理计划的行为被视为认购本理财管理计划。 2. 理财管理计划募集期内,客户可撤销已经提交的认购申请。 3. 理财管理计划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计划的起点金额为10万元,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4. 客户将认购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之日至本理财管理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客户可获得认购资金的活期存款利息,认购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5. 理财管理计划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理财管理计划以金额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理财管理计划份额面值 6. 理财管理计划份额面值为1.00元/份。 7. 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在理财管理计划成立日对理财管理计划募集期内客户提交的认购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在理财管理计划成立日及之后自行进行成交查询。 8. 本理财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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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成立日 |
2016年8月22日 若理财管理计划募集份额未达到理财管理计划规模下限,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管理计划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其他导致理财管理计划成立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理财管理计划不成立,并于理财管理计划募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认购资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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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封闭期 |
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0月16日 在上述投资封闭期内,本理财管理计划不接受客户申购或赎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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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期限 |
182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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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到期日 |
2021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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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
本理财管理计划所称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具体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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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 |
1.理财管理计划投资封闭期结束后,每月17日为本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T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理财管理计划到期日所在当月的17日,理财管理计划不开放申购或赎回,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具体公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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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申购和追加申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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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计划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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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理财管理计划的所得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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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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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理财管理计划进行优化或升级,并至少于理财管理计划优化或升级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三、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权益及衍生品类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金融投资工具。
1、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投资比例为0%-95%,可上下浮动5%。
2、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可交换债、私募可交换债、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私募公司债、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含二级债基)、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经资产委托人同意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等。投资比例为70-100%。
3、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工具,以及各类量化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为资产总值的0-25%(新股基金的中签股票在开板后10日内卖出的、分级基金优先份额不受此限制)
在理财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若资产投资范围或比例超出上述区间,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将及时进行调整;若资产投资比例连续10个工作日超出上述区间,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将于发生上述情形的第10个工作日进行公告。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有权对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之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期内申请赎回本理财管理计划。
(二)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理财管理计划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三)参与主体
1、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2、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
(四)投资策略
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评估宏观经济形势、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利率走势、类属资产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及流动性特征,在此基础上制订本理财管理计划投资策略。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将根据对市场的研判,对理财管理计划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管理,通过对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度分析和审慎遴选以达到风险—收益最优匹配的资产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计划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评估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及证券市场走势,主动判断市场时机并对可以预见的未来时期内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与预测。在此基础上,制订计划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大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3、股票投资策略
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结合基本面分析与量化分析的优势,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上的投资机会,对股票组合合理地进行行业配置并且精选具有投资潜力与价值的个股,实现投资目标。
主要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资产管理人对经济环境、市场状况、行业景气程度、上市公司代表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进行行业配置决策。考虑到我国股票市场的波动性,计划还将在配置层面辅以风险管理策略,即根据对宏观经济、政策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监控资产组合配置比例,以避免市场系统性风险,保证计划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中,计划根据细致的财务分析和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对个股进行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对其内在价值进行判断,着眼于在各个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企业,并且精选出业绩增长前景良好且被市场相对低估的个股进行集中投资。
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根据大类资产配置确定的基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初筛、评估、再评估、剔除异常交易的标的、再调整、构建投资标的组合等步骤,筛选出符合理财资产配置策略的基金。在此基础之上,通过电话访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具体基金进行比较研究,最终决定每只基金的投资金额。
5.衍生品及量化投资策略
主要投资策略是期货与现货以及可复制的期权品种间的期现套利、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追求市场走势不对称所带来的多空双向机制上的绝对收益,把握跨市场、跨期限的套利交易机会,采取程序化交易等多元化方式,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计划资产长期稳健增长。主要投资策略包括跨期套利、期现套利、可转债套利、ETF套利、分级基金套利等,利用套利策略寻找和发现市场中各种资产定价的偏差以获取绝对收益,在控制委托资产的权益类资产系统性风险暴露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理财管理计划运作说明
(一)理财管理计划规模
1、本理财管理计划规模上限:100亿份
若在募集期结束之前,本理财管理计划认购总额提前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管理计划的认购。
若在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内,本理财管理计划申购份额与存续份额的总额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暂停本理财管理计划的申购和追加申购。
2、本理财管理计划规模下限:3000万份
若募集期届满,本理财管理计划认购总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计划不成立。若本理财管理计划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认购本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若在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内,本理财管理计划存续份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计划提前终止。若本计划提前终止,将根据约定进入计划清算程序。
3、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和理财管理计划运行情况等调整本理财管理计划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认购/申购/追加申购/暂停申购
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2、发生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3、其他可能对本理财管理计划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4、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巨额赎回/暂停赎回
1、 若在同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期内(本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前7个自然日9点整至本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当日下午15点整)某一时点,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收到的净赎回申请份额累计超过前一个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日终理财管理计划总份额的20%时,认定为巨额赎回。
2、 若在同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期(本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前7个自然日9点整至本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当日下午15点整)内某一时点,客户已提交的所有赎回申请累计之和达到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客户新提交的赎回申请。
3、 发生巨额赎回时,若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理财管理计划当时运行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全部赎回申请或部分赎回申请。
4、 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赎回申请;
(2) 发生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3) 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
(4) 理财管理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可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客户在触发上述情形之前已提交的赎回申请,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中国建设银行不保证客户提交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成交。
(四)收益分配
1、 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将视理财管理计划运作情况选择分红或不分红。
2、 若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确定分红,则由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并由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理财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理财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理财管理计划除息日等内容。
3、 本理财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将现金红利直接扣划至客户指账户。
4、 收益分配原则
(1)理财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后理财管理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不低于1.00元;
(2)本理财管理计划每份理财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一)资产估值范围
1、本理财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包括理财管理计划项下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权益及衍生品类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金融投资工具价值总和。本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是指理财管理计划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本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单位净值=本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本理财管理计划份额。
2、本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确定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并为理财管理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3、本理财管理计划成立后,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将于每个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进行估值,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二)资产估值方法
1、资产管理组合持有债券原则上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
2、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每日估值,每周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
--未列明的资产估值方法按照市场公允方法进行。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权益类资产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资产,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估值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估值日所在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日结算价计算。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和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管理计划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和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和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和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
当理财管理计划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可暂停理财管理计划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六、理财管理计划费用
(一)费用种类
1、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的销售费;
2、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3、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4、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超额业绩报酬;
5、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划费、证券交易费用等;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计划费用由计划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本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计划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理财管理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的销售费
理财管理计划销售费按前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结束时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S=Y×0.20%×D÷当年天数
S为每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应计提的理财管理计划销售费
Y为前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结束时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D为费用计提期间实际天数
理财管理计划销售费每月计提,按季支付。由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向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发送销售费划付指令,经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理财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结束时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Y×0.04%×D÷当年天数
G为每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结束时应计提的理财管理计划托管费
Y为前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结束时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D为费用计提期间实际天数
理财管理计划托管费每月计提,按季支付。由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向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发送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理财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结束时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D÷当年天数
H为每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应计提的理财管理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结束时理财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D为费用计提期间实际天数
理财管理计划管理费每月计提,按季支付。由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向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经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所称的“费用计提期间实际天数”是指从前一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不含)至当期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含)的实际自然日天数。
5、本理财管理计划设立业绩比较基准,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2.1%(现值为3.6%。如遇央行调整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业绩比较基准将进行调整)。若理财管理计划单个开放周期内累计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出部分2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6、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并至少于费用费率调整日之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期内申请赎回本理财管理计划。
七、理财管理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理财管理计划的终止
1、理财管理计划正常到期。
2、理财管理计划提前终止,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管理计划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在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内,本理财管理计划规模低于3000万份,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管理计划;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管理计划;
(3)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管理计划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管理计划。
3、理财管理计划延期。理财管理计划到期前,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等,决定是否延长理财管理计划期限。如中国建设银行决定延长理财管理计划期限,须至少于理财管理计划到期日之前20个工作日公告延长后的理财管理计划期限及到期日等信息。
(二)理财管理计划清算
1、由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组成清算组,制定理财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分配方案,负责理财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理财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期限为理财管理计划终止后20个工作日。
3、依据理财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分配方案,将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理财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管理计划债务后,按理财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理财管理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理财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理财管理计划托管人保存5年以上。
八、信息披露
(一)理财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内容
1、 募集结束后,若理财管理计划募集份额未达到理财管理计划规模下限,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管理计划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其他导致理财管理计划成立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中国建设银行可宣布理财管理计划不成立,并于理财管理计划募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2、 理财管理计划封闭期结束后,每个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为T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在T-6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披露T-8日(如遇非工作日,则倒推至前一个工作日)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在T+2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披露T日的理财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作为客户申购、追加申购及赎回本理财管理计划的参考依据。
3、 理财管理计划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理财管理计划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理财管理计划成立、正常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
4、 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发布上月理财管理计划投资管理报告。
5、 理财管理计划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布理财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6、 若中国建设银行调整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规模上下限、调整同一客户累计赎回限额、优化或升级理财管理计划、调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调整同一客户累计赎回限额之日、理财管理计划优化或升级启用日、调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之日、提前终止日等相关日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能接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规则赎回其理财管理计划。
7、 若中国建设银行拟调整本理财管理计划相关费用费率,则需在费用费率调整日之前至少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能接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理财管理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规则赎回其理财管理计划。
8、 若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决定进行收益分配,则须在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9、 若发生巨额赎回时,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发生巨额赎回所属的理财管理计划开放日进行公告。
10、 若中国建设银行拟对本理财管理计划进行延期,则至少于理财管理计划到期日之前20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信息披露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互联网站(www.ccb.com)向客户披露本理财管理计划相关信息。
(三)客户同意,对于通过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将及时浏览和阅读,并视为客户已获取该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浏览和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管理计划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本理财管理计划相关账单信息。本理财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理财管理计划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理财管理计划相关账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