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一号”2009-1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政策风险。房地产业属于政策敏感型行业,受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大。在出现通货膨胀、经济过热、泡沫成分增加的时期,国家为促使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常常对包括房地产行业在内的基建项目实行宏观调控,可能会造成行业的增长速度放慢,导致本产品所投资企业的房地产项目建造成本、开发进度、销售价格等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收益,甚至有本金损失的可能性。
2.市场风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受产品策划、项目定位、营销策划、销售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变动趋势、销售率和销售率的变动趋势、相关物业的空置情况、竞争楼盘的供应情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旦这些因素与项目公司的预期产生偏差,都会对项目的销售情况产生影响,从而影响项目公司的整体收入和业绩,给投资者带来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房地产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可能对所投资房地产项目建造成本、开发进度、销售价格产生影响,从而对本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4.通胀风险。本理财产品的目的是理财资金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保值增值。
5.管理风险。在本理财产品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建设银行成立了专门的项目管理团队,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6.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但信托公司资产不足赔偿损失时则由本信托财产即理财计划承担。
7.合法合规性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作为创新类项目受到中国银监会的鼓励,但在信托计划运作的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基金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流动性风险。客户不具备提前终止的权利,因此可能导致您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9.提前终止风险。投资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10.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国建设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建设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投资开发新城万博国际广场项目,主要通过优先级理财产品转让、项目公司资产处置、项目公司分红等方式获得投资收益。如果出现新城万博国际广场项目开发未能完工、市场需求不足、优先级理财产品未能转让或项目公司资产处置所得不足值等情况,将会直接影响到理财计划的收益乃至本金。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还本付息的责任。
12.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3. 结构化风险。本产品采用“优先—次级”结构,优先级产品的本金和收益由次级类产品提供保障,但优先级产品仍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次级类产品本金损失的可能性远大于优先收益类。同时,当产品整体收益率低于约定值时,次级收益类投资者需用其本金支付优先收益类投资者的收益;当产品整体收益率超过约定值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优先收益类投资者可获得较高比率的投资收益,剩余部分归次级收益类投资者享有。
14.其他风险。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提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提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提示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客户确认栏
本人确认如下: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提示书及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重要须知
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一号”2009-1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优先收益类) |
产品编号 |
JS042009001729D01 |
产品对象 |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内部风险评级 |
中等风险()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规模 |
优先级产品(即本产品)和次级类产品规模共3.65亿元 优先级产品规模上限3.5亿元 次级类产品规模0.15亿元 |
产品募集起始日 |
2009年11月10日 |
产品募集截止日 |
2009年11月15日 |
投资期限 |
729天(建行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延长期以1年为限) |
投资起始日 |
2009年11月16日 |
投资到期日 |
2011年11月15日 |
资金到账日 |
产品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投资范围 |
通过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设立“建行江苏省分行-新城万博股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或简称“信托”),将信托财产以增资方式投资于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万博”)股权。 |
优先收益率产品投资者预期收益率 |
7%/年 |
产品固定管理费 |
银行收取产品管理费共计1.7%/年。 |
首次购买起点 |
20万元 |
追加金额 |
10万元整数倍增加 |
优先级的授权 |
在本产品项下,优先级理财产品投资人授权建设银行办理优先级产品转让事宜。转让时点参见第十二“到期与提前终止”。 |
提前终止权 |
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建设银行拥有提前终止权。 |
附属条款 |
无质押等附属功能 |
其他规定 |
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投资者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但不计入投资本金。 产品到期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
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纳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
销售范围 |
本期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财富管理中心和指定网点予以销售 |
本期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
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三盏警示灯 ,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级别,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后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后附的评级标准说明)
我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风险标识 风险评级 评级说明 适用投资者 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或者提供本金保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 保守型投资者 较低风险 提供本金保护,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收益型投资者 中等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稳健型投资者 较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的概率较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进取型投资者 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 积极进取型投资者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信托公司、产品管理人、产品保管人、销售机构、股权持有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给予赔偿。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数据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乾元一号”信托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即视为投资者对产品管理人做出以下承诺:
(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已清楚知悉,并愿意承担本次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
(3)同意产品管理人将本产品的认购资金用于设立资金信托和作为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在本信托中对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投资者同意,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约定的交易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的交易本金。
本《产品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编写。
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产品或本产品』 |
指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乾元一号”2009-1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优先收益类) |
『整体产品或产品整体』 |
指本产品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乾元一号”2009-1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次级收益类)共同构成产品集合。 |
『产品说明书』 |
指《中国建设银行“乾元一号”2009-1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优先收益类)产品说明书》。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产品管理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
『产品保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路支行。 |
『信托公司』 |
指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产品募集期』 |
指《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募集期限。 |
『存续期』 |
指本产品成立日至产品终止之间的期限。 |
『客户协议书』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 |
『认购』 |
指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
『产品收益』 |
指被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所获得的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产品资产总值』 |
指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及其分红所构成产品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产品负债』 |
指产品所需要承担的各项费用总和。 |
『产品资产净值』 |
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
『产品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
产品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住所:南京市洪武路18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路18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公司网址:www.ccb.com/js
产品管理人的职责
(1)挑选、监督、更换和信托公司;
(2)依法募集产品;
(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复核并公告产品单位资产净值;
(6)办理与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存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数据;
(8)以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9)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产品保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延陵路支行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7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70号
产品保管人的职责
(1)保管信托财产保管专用银行存款账户内的资金;
(2)保管人依据信托公司提供的文件,以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名义,为每个信托财产在辖内营业机构开立独立的信托财产保管专用银行存款账户;
(3)按照与信托公司约定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方法,提供信托财产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复核服务;
(4)根据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6)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产品销售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财富管理中心和指定网点
公司网址:www.ccb.com/js
信托公司
名称: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三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三层
信托公司职责
(1)应负责交易、清算、结算以及估值等相关事宜,应当对本产品资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
(2)整理必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产品管理人;
(3)应为本产品配备合格的交易、清算、结算、估值等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建立相关的业务系统,完善相关业务流程,指定业务联络人,以保证通讯畅通和业务正常运作;
(4)保存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它相关数据15年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职责。
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乾元一号” 2009-1期股权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分为A-优先级产品与B-次级类产品二档,其中优先级产品规模 [3.5]亿元,次级类产品 [0.15]亿元。以上二档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将通过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设立“建行江苏省分行-新城万博股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中诚信托”),中诚信托将信托财产以增资方式投资于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万博”)股权。优先级理财产品到期可通过向次级理财产品投资者转让优先级理财产品实现退出;如届时次级理财产品投资人不能依约购买,可追究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担保责任,或处置新城万博股东—江苏经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置业”)将持有的新城万博的所有股份,如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连带责任担保责任,江苏经典置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新城万博的股份不能变现,中诚信托可通过分享新城万博国际广场项目利润或处置信托项下所持有的新城万博股权或资产的方式收回投资本金并实现预期投资收益。
通过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新城万博股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信托”,投资于常州新城万博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募集起始日:2009年11月10日。
募集结束日:2009年11月15日。
募集规模:优先级产品(即本产品)与次级类产品的募集总规模不超过3.65亿元,其中优先级产品规模上限为3.5亿元,次级类产品规模为0.15亿元。
本产品将通过产品管理人财富管理中心、指定网点予以销售。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产品认购方式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产品管理人实际扣划资金成功为准。投资者应在本产品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本产品每份产品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每份产品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募集资金利息在产品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账户中,将不计入理财产品金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产品管理人的记录为准。产品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银行,不得动用。
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产品成立日:2009年11月16 日
若次级类产品0.15亿元未募集到位,且本产品和次级类产品募集总份额不足3亿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适宜本产品的运行等原因,则产品管理人可宣布本产品不能有效成立,产品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认购金额本金在募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产品认购人,计息期间为客户认购日至退还资金日,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一)与产品运作有关的费用
1.产品固定费用的种类:产品管理费;
2.产品固定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固定费按产品募集金额的1.7%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次级产品投资人承担。
有关各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产品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产品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产品费用。
除管理费外,如存在其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产品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费用,产品管理人可以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需最晚在变更前三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二)产品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一)产品收益
(1)次级产品投资人按不低于年化7%的溢价购买(受让)优先级产品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优先级理财产品;
(2)包括被投资股权退出所得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并最终体现在产品单位净值中;
(3)因运用产品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产品净收益为产品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产品收益分配
1.固定收益分配顺序
“乾元一号”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应本理财产品承担的全部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优先级产品本金→优先级产品收益→次级类产品本金→次级类产品收益
次级理财产品投资人购买本产品或保证人在本产品到期时按约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本产品预期固定收益以年收益率7%为限。
本产品收益=优先级产品本金×(1+[7]%×理财产品持有天数/365),理财产品持有天数指理财产品起息日起至建设银行收到次级理财产品投资人支付的转让价款日(含)止。
2.浮动收益分配
次级理财产品投资人未购买本产品且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本产品到期时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中诚信托将有权处置其持有的新城万博的股权或资产以收回投资本金并实现预期投资收益,若整体产品年化收益不足优先级产品的预期收益(即年化收益率7%),则次级收益类以自身的本金支付给优先收益类,确保优先收益类年收益率达7%,但以次级收益类所有本金为限;若产品整体年收益率超过7%,则对超过7%的部分,按照9:1的比率分别分配为优先类浮动收益和次级类浮动收益。
例:“乾元一号”共募集金额3.65亿元,优先收益类3.5亿元,次级收益类0.15亿元,2年到期,次级理财产品投资人未购买本产品且保证人未按约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诚信托处置其持有的新城万博的股权或资产,
情景一:扣除各项费用后,产品本金收益合计5.11亿元,即“乾元一号”实现投资收益1.46亿元,即产品整体年收益率为40%,其分配顺序如下:
①优先收益类本金3.5亿元;②优先收益类固定收益0.49亿元;③次级收益类本金0.15亿元;④次级收益类收益0.021亿元;⑤优先收益类浮动收益0.8541亿元;⑥次级收益类浮动收益0.0949亿元。
计算过程如下:
优先收益类浮动收益=(1.46-0.49-0.021)×90%=0.8541亿元
次级收益类浮动收益=((1.46-0.49-0.021)×10%=0.0949亿元
即在产品本金收益合计为5.11亿元的情况下,优先级产品本金收益合计4.8441亿元,次级类产品本金收益合计0.2659亿元。
情景二:扣除各项费用后,产品本金收益合计4.088亿元,即“乾元一号”实现投资收益0.438亿元,整体年收益率为6%,其分配顺序如下:
①优先收益类本金3.5亿元;②优先收益类固定收益0.49亿元;③次级收益类本金0.098亿元,即本金损失0.052亿元;④次级收益类无收益
情景三:扣除各项费用后,产品本金收益合计3.65亿元,即“乾元一号”整体年收益率为0%,其分配顺序如下:
①优先收益类本金3.5亿元;②优先收益类收益0.15亿元;③次级收益类本金0亿元,即本金损失0.15亿元;④次级收益类无投资收益。
情景四:扣除各项费用后,产品本金收益合计3.5亿元,即“乾元一号”整体年收益率-2%,其分配顺序如下:
①优先收益类本金3.5亿元;②优先收益类无收益;③次级收益类本金全部损失;④次级收益类无投资收益。
情景五:扣除各项费用后,产品本金收益合计2.92亿元,即“乾元一号”整体年收益率-10%,其分配顺序如下:
①优先收益类本金2.92亿元,即本金亏损0.58亿元;②优先收益类无收益;③次级收益类本金全部损失;④次级收益类无投资收益。
(以上情形均为假设,不代表实际收益率水平)
(一)理财产品到期
本产品为股权投资类产品,在产品存续期内不设置赎回开放日。投资者仅可在理财产品到期日后获得其投资本金和收益。
1.理财产品到期,中国建设银行将本产品转让次级产品投资人,中国建设银行将于产品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本金及收益划入投资者账户(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
2.理财产品到期,次级产品投资人未履行购买义务,保证人按期代为履行购买义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将于产品到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本金及收益划入投资者账户(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
3. 理财产品到期,如次级产品投资人未履行购买义务,同时保证人违约,则信托有权处置所持有的新城万博公司股权,如因信托持有的股权未能完全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将延长理财产品的存续期以变现全部股权,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信托本金及投资人应得收益后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但延长期以一年为限。
(二)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如出现以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因信托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
(3)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全部股权已变现为现金资产;
(4)中国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如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在完成对新城万博增资后发现新城万博大股东经典置业做出的声明、保证与承诺存在重大隐瞒、遗漏或错误,并对中诚信托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则视同经典置业有违约行为。
②如中诚信托发现新城万博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事宜未按照中诚信托与经典置业签署的《增资协议》办理的,并对中诚信托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则视同经典置业有违约行为。
③如新城万博未及时完成经典置业向中诚信托确保的新城万博应按约完成既定的工程建设进度和项目销售进度超过三个月的,则视同经典置业或新城万博有违约行为。
④经典置业应确保新城万博开发新城万博国际广场项目严格遵守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核定的新城万博国际广场项目总投资概算,一旦新城万博开发新城万博国际广场项目超出核定的总投资概算,如实际工程成本超过规定标准15%(含15%)的,则视为经典置业构成根本性违约。
⑤经典置业应就新城万博的销售设定阶段性最低销售收入考核指标,即在中诚信托完成对新城万博增资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满20个月时,新城万博累计实际销售额应不低于6亿,若未达到则视同经典置业或新城万博违约。
当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的,且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在收悉中诚信托递交的《信托临时报告》后,有权要求次级产品投资人提前受让全部优先级理财产品。
一旦中国建设银行收到优先级理财产品受让款或完成了股权变现,即可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的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所拥有的股权、银行存款本息、产品的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本产品资产净值是指产品资产总额减去产品负债总额后的价值。
本产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相关账户,与信托公司、产品管理人、产品保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产品资产账户独立。
本产品资产独立于信托公司、产品管理人、产品保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产品保管人保管。信托公司、产品管理人、产品保管人不得将产品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信托公司、产品管理人、产品保管人因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理财产品资产。信托公司、产品管理人、产品保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产品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信托公司、产品管理人、产品保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产品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产品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产品资产的价值,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并为产品份额的到期兑付提供计价依据。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个自然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公布上季度末的产品净值。
理财产品资产的计算方法如下:
(1)若所投资的企业股权未上市,按成本价计算;
(2)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到账金额计算;
(3)当会计准则等与前述估值方法相关的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准确反映所投资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保管人同意后,信托公司有权按照更能反映市场公允价值的估值方法对上述方法进行调整。
本产品在信托公司提供的产品整体财产总额的基础上,对本产品进行估值,估值结果由信托公司、产品管理人分别复核。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通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途径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数据。
(一)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1.产品说明书
产品管理人将在正式办理产品份额认购业务前,将产品说明书在产品管理人网站(www.ccb.com/js)上公布。
2.产品成立公告
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产品成立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产品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产品净值及运作情况公告
本产品运作后,产品管理人在每个自然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披露上季度末的产品净值及上一季度的产品运行情况。
2.结束公告
产品管理人应在产品结束(含提前终止)前两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发布结束公告。
(三)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本产品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可能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在产品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终止产品;
(2)更换产品管理人、产品保管人;
(3)涉及产品管理业务、产品资产、产品保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4)产品收益分配事项;
(5)其它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产品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产品资产净值公告、临时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产品管理人或产品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公告文本的复印件。投资者也可直接在产品管理人的网站查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l 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 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l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投资决策。
l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l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l 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l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www.ccb.com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