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审核确定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共计9502家。名单下发后,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2年3月,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对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六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采取适当方式告知重点监管企业已纳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重点监管企业违反规定将人民币资金存放境外的,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部委,与相关部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审慎监管规定,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审核,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切实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每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重点监管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六部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情况及六部委掌握的情况,及时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调整,人民银行据此更新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