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做好金融服务,持续惠企利民,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我行根据《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和《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倡议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要求,拟调整《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价目表》部分收费项目优惠措施,并于2021年9月30日零时起生效,相关内容公示如下。
价目表编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新增优惠措施 |
执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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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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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对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按照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至2024年9月30日终止)。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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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挂失费、支票工本费、本票手续费、本票挂失费、本票工本费、银行汇票手续费、银行汇票挂失费、银行汇票工本费 |
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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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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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01 |
开户 |
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按现行收费标准5折进行优惠(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至2024年9月30日终止)。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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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05 |
账户维护 |
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位结算账户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维护费)(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至2024年9月30日终止)。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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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1 |
人民币通存通兑 |
单位账户存现、取现及转账 |
对公客户办理的本行人民币通存通兑转账业务暂不收取手续费(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至2024年9月30日终止)。 |
三年 |
2020202 |
对公人民币转账、汇款(含退汇) |
柜台 |
1.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按照现行收费标准9折实行优惠。 2.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柜台渠道单笔10万元(含)以内的对公本行转账免收汇款手续费。 (以上优惠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至2024年9月30日终止) |
三年 |
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 |
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办理的对公人民币本行转账单笔10万元(含)以下免费,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办理的跨行同城汇款每笔10万元(含)以下的1元/笔,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网上银行(含手机银行)办理的跨行异地汇款每笔10万元(含)以下的按9折收取手续费(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至2024年9月30日终止)。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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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对公自助服务终端(单位结算卡) |
对公客户通过ATM、对公自助服务终端办理的单位结算卡本行转账暂不收取手续费,办理的跨行汇款每笔10万元(含)以下,按9折收取手续费(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至2024年9月30日终止)。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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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03 |
电子商业汇票 |
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结算时,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跨行清算手续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9折实行优惠;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单笔10万元(含)以内的对公本行清算手续费免收(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至2024年9月30日终止)。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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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06 |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
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付款人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9折实行优惠;单笔10万元(含)以内的对公本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免收(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至2024年9月30日终止)。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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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101 |
电子银行服务费 |
网上银行 |
工信部、统计局、财政部、发改委四部委口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网上银行客户,服务费(100元/月,1200元/年)执行五折以下(含五折)优惠价格(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 |
长期 |
电话银行 |
全部对公电话银行客户免收(优惠期限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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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301 |
特约商户结算 |
收单服务费、发卡行服务费按照《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要求和银行卡清算机构价格优惠调整方案执行(优惠期限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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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我行无“安全认证工具管理年费和管理费”收费项目。3.“安全认证工具工本费”按我行代理的厂商制定价格代为收取。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分行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