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河南省注销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存款人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注销的,应对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销户。我行核实了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且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存款人情况,现对无法将“营业执照注销企业账户销户通知书”送达的存款人,予以公告。
请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存款人(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账户的撤销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同自愿销户,我行将依照规定办理相关账户的撤销手续,账户中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存款人在开户银行领用的尚未交回的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将作作废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分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