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自动理财账户业务2015年第10期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
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郑重提示您: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无固定到期日期,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者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下的单次投资。每次理财资金归集前,您可以自由增减自动理财账户内的理财资金。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单次投资的理财资金归集时,您在自动理财账户存放的资金达到归集条件的,视为您同意参与该次理财资金的归集与投资。理财资金归集划转后至投资终止返回自动理财账户前,您不能提前使用理财资金。
本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两盏警示灯 ,风险程度属于较低风险。最不利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和收益。本理财产品适合于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风险标识 |
风险水平 |
评级说明 |
适用群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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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客户本金亏损和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
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 |
注:本风险评级为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客户协议书、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文件,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您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后,自行决定参与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中国建设银行提醒您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在签约本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及其项下的单次投资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理财产品及其项下的单次投资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及其项下的单次投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及其项下的单次投资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则客户可能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单次投资的理财资金归集时,客户在自动理财账户存放的资金达到归集条件的,视为客户同意参与该次理财资金的归集与投资。理财资金归集划转后至投资终止返回自动理财账户前,客户不得提前使用该部分理财资金。
4.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5.管理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管理方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理财产品及其项下的单次投资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6.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本理财产品及其项下的单次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可能并不会随之予以调整,因此,存在本理财产品及其项下的单次投资的预期收益率及/或实际收益率低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风险。同时,本理财产品及其项下的单次投资存在客户预期收益率及/或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7.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理财产品部分基础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基础资产本金及预期收益,则可能影响客户预期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8.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照客户协议书、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中国建设银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单次投资资金退回风险:如本理财产品项下单次投资归集理财资金总金额未达到基础资产投资规模下限(如有公告)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影响投资继续进行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判断难以继续投资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非义务)取消单次投资计划,将所归集的理财资金退回自动理财账户。
10.提前终止风险: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其项下的单次投资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其项下的单次投资,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11.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或及其项下的单次投资的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投资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本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中国建设银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协议书、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中国建设银行
(客户签字与盖章见下一页)
签字与盖章
请在下面填写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抄录风险揭示并签字:
客户声明:本人在签约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务必请客户自行填写)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抄录:
客户签名: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客户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客户已经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理财产品相关风险。 年 月 日 (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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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自动理财账户业务2015年第10期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自动理财账户业务2015年第10期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HA072015010000D01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号 |
C1010515001415 |
产品类别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目标客户 |
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的个人客户 |
内部风险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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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收益币种 |
认购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
投资期限 |
本产品无固定投资期限,产品成立日为2015年2月9日 |
产品概述 |
1.客户指定任一本人在建行河南省分行开立的活期账户作为本产品的签约账户,通过认购参与本产品的首个单次投资,并通过签约产品自动理财业务功能,自动参与本产品以后的各个单次投资; 2.建行可在产品存续期内,按产品相关约定,发起多次单次投资,并于每个单次投资前,通过有效信息披露方式公告该单次投资的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如有)等单次投资相关要素; 3.客户可通过调节本产品签约账户余额的方式,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各个单次投资; |
产品募集期 |
1. 本产品募集期为2015年2月5日——2015年2月8日; 2.参见四: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
产品自动理财业务功能 的签约与解约 |
参见五:产品自动理财账户业务功能的签约、解约以及签约信息变更 |
单次投资相关要素 |
本产品单次投资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单次投资的投资规模上限、投资期限、投资起始日、投资到期日、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起始金额以及递增金额等。参见六:产品的单次投资 |
计息规则 |
1.单次投资期内按照单利方式,根据客户参与单次投资的本金金额、实际年化收益率以及单次投资期限计算收益。 2.产品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3.单次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不计算利息。 |
提前终止权 |
投资者可申请撤销签约关系,建行有提前终止权。 详见九:提前终止 |
附属条款 |
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担保附属功能 |
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所得税款 |
其他 |
1.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优化或升级,并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2. 工作日: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A股股票交易日。 |
二、首个单次投资相关要素
投资起始日 |
2015年2月9日 |
产品期限 |
38天 |
产品募集日 |
2015年2月5日——2015年2月8日 |
产品到期日 |
2015年3月19日 |
预期年化收益率 |
4.9% |
投资规模上限 |
8亿 |
投资起点金额 |
10万元人民币 |
递增金额 |
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
重要提示:
本产品首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在本说明书中列示),与本产品后续各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建行通过单独公告方式,在单次投资资金归集前告知客户)可能存在显著差异,客户在选择是否参与任一单次投资前,应认真了解并掌握该次单次投资的具体要素,审慎决策是否需要参与任一单次投资。
三、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1)基础资产构成: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理财产品受托人,代表理财产品将本理财产品投资本金直接或者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间接配置于以下领域:银行同业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或基金专户。
(2)基础资产运作方式:建设银行对本产品所投资基础资产设置相应的投资组合,通过管理投资组合,以获取预期收益。
(3)建设银行代表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将本产品部分或全部资金委托给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信信托”,建信信托按建设银行的指令运作。
(4)依照具体投资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契约规定执行,建行可视情况引入第三方投资顾问提供服务。
(二)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三)参与主体
(1)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2)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资金信托受托人:中国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四、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一)本理财产品的认购
1.本产品募集期内
(1)客户成功办理认购交易后,无论是否完成产品自动理财业务功能的签约,均可参与本产品的首个单次投资,且参与首个单次投资的金额仅为客户成功认购的金额。
(2)客户未能成功办理认购交易,但已完成产品自动理财业务功能签约的,无法参与本产品的首个单次投资,可参与除首个单次投资以外的后续各个单次投资,并以客户签约时自行设置的投资金额进行投资。
(3)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确定本产品不成立,并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建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或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限。
2.本产品募集期结束后,客户仍可继续通过签约本产品的自动理财业务功能的方式,要求参与除首个单次投资以外的后续各个单次投资,并以客户签约时自行设置的投资金额进行投资。
(二)本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五、产品自动理财账户业务功能的签约、解约以及签约信息变更
(一)自动理财账户业务的签约
客户只有完成本产品自动理财账户业务功能的签约(以下简称“自动理财签约”)后,才可以自签约后的下一个单次投资起参与单次投资。
(二)自动理财签约账户
在签约时,客户须指定本人在建行河南省分行开立的活期账户作为本产品的自动理财签约账户,今后客户参加单次投资的投资本金均从该签约账户中扣划,同时单次投资到期后收回的投资本金以及获得的收益均转入该账户。
(三)单次投资金额设定
客户可以在产品签约时,自行设置对每个单次投资的投资金额限制条件。限制条件如下:
1、账户最低保留金额:即客户与我行约定的,客户本产品自动理财签约账户在每次单次投资本金扣划后必须保留的最低余额。
2、单次投资固定投资金额:设置本条件,即表示客户每次参与单次投资时都投资固定的金额,当客户自动理财签约账户可用余额中,扣除账户最低保留金额后的余额达到或超过本项设置金额,且同时满足该单次投资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的限制条件,则客户参与该单次投资的金额固定为本设置金额,否则表示客户不参与该单次投资。
(四)变更自动理财签约信息
客户可提出变更自动理财签约信息(包括单次投资金额设定以及客户个人信息等)申请,经建行确认后予以变更,并以变更后的信息为准。
(五)自动理财签约的暂停
若客户连续3次未成功参与本产品的单次投资,则自动理财签约暂停。客户可至建行恢复自动理财签约,或解约。暂停期间客户不参与单次投资。
(六)解除自动理财签约
1.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向建行申请解除自动理财签约。客户解除自动理财签约后,自下一个单次投资起不再参与以后的单次投资,对于尚处在投资期内、未完成兑付的单次投资,建行仍将按照约定继续运作,直至完成兑付。
2.发生如下情形时,建行有权解除(非建行义务)与客户的自动理财签约关系,并由建行以有效信息披露方式通知客户:
①如本产品要素或者运作方式变更,客户未能按建行通知或者公告要求至建行签署确认相关协议和事项的;
②客户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
③其他建行认为需解除自动理财签约的情形。
六、产品的单次投资
(一)单次投资是指在产品存续期内,建行发起的一次归集客户投资资金,并按本产品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资产运作,以及归还客户资金的行为。
(二)单次投资相关要素
1.本产品单次投资相关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单次投资的投资规模上限、投资期限、投资起始日、投资到期日、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起始金额以及递增金额等。
2.除非特别说明,本产品的各个单次投资都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投资,但客户应当了解本产品各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可能存在的显著差异性;客户在选择是否参与任一单次投资前,应认真了解并掌握各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审慎决策是否需要参与任一单次投资。
3.除本产品首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被列示于本说明书上以外,后续各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建行都将于每个单次投资起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过有效信息披露方式予以公告。
4.对于后续各个单次投资(本产品首个单次投资除外),除建行单独公告的该次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以外,如无特殊说明,该次单次投资都将严格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自动理财账户业务XXXX年第X期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与客户约定的内容进行投资。
5.每个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公告,均为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客户应在单次投资的投资起始日前,根据自身的审慎判断和资金使用安排,通过增减签约账户资金的方式,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单次投资以及参与的金额。
(四)单次投资的投资起始日即为单次投资的投资本金扣划日。在单次投资本金扣划日,如果客户签约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同时满足客户单次投资金额设定条件,以及该单次投资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条件时,即视为客户同意参加该单次投资,建行将扣划符合上述条件的资金,作为该单次投资的投资本金参与该单次投资。否则视为客户不参与该单次投资,建行将不予划转任何资金。
(五)对于因客户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自己支用签约账户中的资金、签约账户发生其他代扣事项、以及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签约账户中可用资金减少,有可能导致客户实际单次投资本金低于预期,甚至未能参与单次投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六)单次投资的本金及收益返还。
1、单次投资到期终止时投资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客户本金及收益分别于单次投资到期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签约账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单次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之间不计付利息及投资收益。其中,本金最早于单次投资到期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8点后兑付。
2、单次投资提前终止时投资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单次投资,则在提前终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分别支付单次投资的本金及投资收益。提前终止日至兑付日之间不计付利息及投资收益。其中,本金最早于提前终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18点后兑付。
3、非正常情况下单次投资的本金及理财收益的延期支付
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公告兑付方案。
七、理财收益说明
(一)本金及收益风险
1.本产品不保障本金及收益安全,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本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 风险示例
如果出现单次投资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未能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及收益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收益,则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客户实际收益将可能为零,甚至将损失部分本金;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二)单次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
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2.测算依据为:中国建设银行将单次投资的资金投资于各类基础资产的投资组合,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平衡,测算出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3. 单次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
每个单次投资前,建行将根据上述测算依据,测算出该单次投资拟投资资产组合的预期年化净收益率,并据此扣除相关费用,计算出客户该单次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
(三)投资收益:
1.收益计算算公式。客户单次投资收益根据客户的实际参与投资金额(简称“参与金额”)、单次投资期限(天数)及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
客户单次投资收益=参与金额×实际年化收益率×单次投资期限÷365
2.计算示例。假设客户参与某一个单次投资,参与投资的本金为100000元,单次投资期限为38天,建行公告的该单次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9%,中途未进行预期年化收益率的调整,且在单次投资终止日,实际收益率达到了预期收益率,则客户的本次投资收益为:
100000×4.9%×38÷365≈510.14(元)(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八、费用说明和收取方式
产品托管费率:0.01%/年;产品单次投资运行期间,托管费用以单次投资金额(即单次投资归集资金金额)为基础计提。单次投资到期后,托管费用将从产品中直接扣除。
基金专户管理费:0.01%/年;产品单次投资运行期间,基金专户管理费以单次投资期间投资于基金专户的资金为基础计提。单次投资到期后,基金专户管理费将从产品中直接扣除。
产品销售管理费: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预期年化收益率以上的部分将作为销售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九、提前终止
(一)产品提前终止。
因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中国建设银行有关政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建行认为可能影响本产品运作的情形出现时,建行有终止本产品的权利(非建行之义务)。
建行终止本产品时,将以有效信息披露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客户。本产品将于本产品项下所有单次投资终止,并返还客户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后终止,同时建行与客户的自动理财签约关系相应终止。
(二)单次投资的提前终止。
1.本产品项下每个单次投资的投资运作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
2.如出现如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某一单次投资: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次单次投资。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次单次投资。
3.一旦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单次投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
4.单次投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产品的继续存续,也不影响自动理财签约关系。
单次投资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单次投资提前终止时,应得收益按实际单次投资期限计算:
假设投资本金100000元,产品期限38天,因产品提前终止,实际理财天数25天,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2.5%,则投资者收益=100000×2.5%×25÷365≈171.23(元)(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5.本产品的运作模式变更或者对有关功能进行优化升级。
本产品依托于现有监管部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关政策制度运作,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对本产品产生影响的,建行有权对本产品的运作模式等方面进行变更或者对有关功能进行优化升级,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有效信息披露方式公示或告知客户,如客户不同意本产品的有关变更,应及时至建行撤销自动理财签约关系。
十、信息披露
1.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河南省分行相关页面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每个单次投资的起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布单次投资的相关要素;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预期年化收益率、调整产品规模、优化或升级产品功能等,则需在提前终止日、新的预期收益率生效之日、调整产品规模之日、产品功能升级或优化日之前至少2个工作日进行公布;如发生产品到期时的延期/分次兑付情形,则于该情形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是本产品唯一有效信息披露方式,在上述网站发布的公告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即视为该信息已送达客户。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建行可通过建行营业网点公告、手机短信、电话通知、信函通知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辅助信息披露方式,向客户告知建行已通过有效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并提示客户及时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相关信息。但建行没有义务必须通过上述辅助信息披露方式向客户披露信息,客户无权以建行没有通过上述辅助信息披露方式提示客户为由,要求建行承担客户没有及时在建行网站上了解到产品披露信息的相关责任。
4. 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每月第5个工作日后,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十一、特别提示
1.客户应确保自动理财签约账户专户专用,因作其他用途导致的归集失败,建行不承担责任。
2.客户应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与单次投资,如拟参与单次投资则应在自动理财签约账户留存相应金额。若客户不想参与某单次投资,应及时转出自动理财签账户资金。建行办理单次投资的本金扣划时,客户在自动理财签约账户存放的资金达到归集条件的,视为同意参与该单次投资。因客户原因未及时转出自动理财签约账户资金而参与了单次投资的,由此产生的不便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3.客户应保证自动理财签约账户能正常使用,因客户自动理财签约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含挂失、换卡、冻结、卡吞没、长期不动户、账户密码输错次数过多等,下同)而导致不能参与某一单次投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4.自动理财签约账户不能正常使用的,建行有权将理财资金及收益继续转入该自动理财账户。因客户自动理财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建行无法按时将理财资金转回自动理财账户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在理财资金成功转入自动理财签约账户之前,该资金不计付利息及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