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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乾元”2014年第4期票据型理财产品开始销售了

发布时间:2014-07-11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理财产品管理人,以下或简称“中国建设银行”)郑重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期产品期限为51天,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本理财产品进行展期或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贰盏警示灯 ,风险程度属于较低风险。最不利情况下,如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票据”)无法回收任何票面资金或票据受益权转让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您将损失全部本金。本理财产品适用于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l  风险标识

l  风险水平

l  评级说明

l  适用群体

贰盏警示灯

较低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客户本金亏损和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收益型

稳健型

进取型

积极进取型

注: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本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您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后,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提醒客户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下述风险:

l  1.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l  2. 信用风险:若标的票据在到期后出现承兑人未按时足额兑付票款或标的票据受益权转让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l  3. 流动性风险: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l  4. 管理风险:理财产品的管理方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5.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即使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及/或贷款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可能并不会随之予以调整。同时,本产品存在客户预期收益率及/或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l  5. 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网点,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l  6. 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l  7. 提前终止风险: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客户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l  8. 延期风险: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项下对应的基础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等情况,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延长本产品期限,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延期兑付或分次兑付、不能及时收到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l  9.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l  您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及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申)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l  您签署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并将资金委托给中国建设银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乾元”甘肃分行2014年第4

票据型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甘肃分行2014年第4期票据型理财产品

产品编号

GS032014004051D01

产品类别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适合客户类别

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私人银行客户

内部风险评级

本金及收益币种

投资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发售规模

153.6万元

投资期限

51

投资起始日

2014715

投资到期日

201494

产品募集期

2014712-2014714

本金及收益兑付日

201496(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计息规则

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4.40%/

投资起始金额

私人银行客户人民币10万元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私人银行客户递增单位为人民币1千元的整数倍

提前终止权

客户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附属条款

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税款

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所得税款。

其他

本理财产品在甘肃省范围内定向发售

 

二、投资管理

1.参与主体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

本理财产品托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

2.基础资产构成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作为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代表客户将产品所募资金用于受让甘肃展志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票据”)受益权。客户按其认购金额占产品项下所有认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

3.基础资产运作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将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受让标的票据受益权,并以标的票据受益权所回收的资金为限,在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向客户分配本金及收益。标的票据的承兑人如下所示:

1)中国银行重庆南岸支行营业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营业部

3)建行睢宁支行

4)工商银行成都金堂支行营业室

5)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青白江支行

 

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1.认购

1)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153.6万元人民币

2)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捌佰伍拾陆万元(填写大写数字),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5个产品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本金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3)产品募集期:2014712-2014714

4)募集期结束,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原定的投资起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投资本金退回客户约定账户。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

5)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客户发售。

2.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四、理财收益说明

1.测算收益不代表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2)风险示例

若标的票据的承兑人按时、足额支付票面金额且标的票据受益权转让方按时足额将标的票据受益权所收取的款项支付至我行,则本理财产品将可以达到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4.40%

若标的票据的承兑人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票面金额或标的票据受益权转让方未按时足额将标的票据受益权所收取的款项支付至我行,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4.40%甚至造成本金部分损失、全部损失。

3. 理财产品到期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在标的票据承兑人按时、足额支付票面金额且标的票据受益权转让方按时足额将标的票据受益权所收取的款项支付至我行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0%

理财产品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产品项下标的票据受益权资产的综合收益率扣除该产品的托管费率、销售费率、产品管理费率所得。

4.客户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客户所得收益=投资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0元,理财产品到期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40%,产品期限为51天,则客户所得收益为:500,000×4.40%×51/3653073.97()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代表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产品相关费用的收取

本理财产品项下理财产品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02%,理财产品销售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24%,理财产品管理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24%,若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超过本理财产品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超过部分中国建设银行仍将作为理财产品管理费进行收取。

 

六、提前终止

(一)在本理财产品投资期间,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有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时,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和实际投资收益率计算。

(二)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 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三)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天,实际年化收益率为4.40%,则客户的理财收益为:

客户理财收益=500,000×4.40%×10/365602.74()

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代表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七、本金及收益兑付

1. 正常情况

理财产品到期日,如理财产品项下标的票据受益权按时足额回收,则中国建设银行将在201496日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及收益(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 非正常情况

理财产品到期日,如因理财产品项下标的票据受益权未能按时足额全部回收,则中国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互联网站公告兑付方案。

 

八、信息披露

1. 中国建设银行甘肃分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http://www.ccb.com/gs/)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理财产品项下票据基本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7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后准备上个季度本产品的市场表现情况及/或相关材料;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提前终止日之前至少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发生产品到期时的延迟/分次兑付情形,则于该情形发生后的2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 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 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每月第5个产品工作日后,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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