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鑫鑫向荣”(私募)2019年
第028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
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理财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
本产品为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产品期限为固定期限(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存续期内产品不接受赎回申请。 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三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适用于稳健型、进取型和积极进取型客户。最不利情况下,本期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净收益,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产品。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注:本风险评级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您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基本情况后,自主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提醒您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产品。在购买本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产品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产品所投资的金融产品涉及融资人的信用风险,若融资人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将导致相关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下跌或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到期本金无法足额按时偿还,从而使客户利益蒙受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不可赎回本期产品,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4.市场风险:本产品的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本金损失的情况。
5.管理风险:本产品资金将投资于货币市场类和权益类资产。管理人将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由于产品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主观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本金损失。
6.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基础资产的价值会有波动,从而导致产品单位净值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跌破面值、本金损失。同时,本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7.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产品部分基础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基础资产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则可能影响客户收益,甚至发生本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本金损失的情况。
8.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非建设银行原因的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1.延期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认为需要对本产品进行延期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权对本产品进行延期,在产品延期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12.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非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及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乃至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及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了解本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购买本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
(客户签字与签章见下一页)
签字与签章
个人客户请在下面填写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抄录风险揭示语句并签字:
客户声明:本人在购买本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由客户自行填写)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产品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抄录:
客户签名: ( 客户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客户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客户已经阅读客户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客户权益须知、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本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年 月 日 |
机构客户请在下面签章: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鑫鑫向荣”(私募)
2019年第028期封闭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要素
二、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具体如下: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协议现券买卖等;
3.货币市场基金;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融、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ABS、ABN、CLO、RMBS等)、债券型基金等资产;
5.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6.股权类资产;
7.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0%-100%,货币市场工具0%-100%,货币市场基金0%-100%,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100%,股权类资产0%-10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100%。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遇市场变化导致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品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本产品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本产品基础资产均经过中国建设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筛选和审批,达到可投资标准。
本产品投资账户为:50050100414100000936-0034。
(二)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三)参与主体
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
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1)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产品运作说明
(一)产品规模
1.本产品规模上限:10000万份。在本期产品募集期内,对本期产品的认购份额达到本期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期产品的认购,已经认购成功的客户投资权益不受影响。
(二)认购/申购/追加投资/赎回
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期产品,应提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在本期产品运行期间,不开放申购、追加投资和赎回。
四、产品资产估值
(一)资产估值范围
1.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理财产品项下货币市场工具及权益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2.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并为产品份额的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3.产品存续期内,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将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公布截至上季度末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如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将于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日终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为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和产品业绩报酬(如有)后的净值。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6位,小数点后第7位四舍五入,若产品成立不足两天,则当日产品单位净值为初始单位净值。
(二)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方法
(1)对于在本产品中所投资的债权、非上市股权等非标资产,以持有到期为目的、且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无法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其公允价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资产净值。
(2)本产品所投资的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类,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货币基金以当日基金净值估值。
(3)本产品所投资的债券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根据实际利率,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资产净值。
(4)本产品所投资的其他资产;若存在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按摊余成本发估值。
在任何情况下,若采用上述方式对本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估值核对程序
日常估值由产品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产品管理人。
3.估值基准日
本产品估值基准日(T日)为产品成立后的每季季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在T+5日计算T日本产品投资资产总额、资产净值(或资产单位净值)。如T+5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
4.暂停估值情形
当产品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其他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理财收益与费用、税收说明
(一)本金和收益风险
1.本产品不保障本金和收益安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本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产品固定管理费、产品销售费及其他相关运作费用等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后,剩余收益如超出业绩比较基准,超出部分的95%作为投资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剩余部分全部归客户所有;剩余收益如不能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则客户收益按剩余收益计算;剩余收益如为负,则客户面临部分本金损失。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在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客户将面临部分甚至全部本金损失。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二)费用
本产品不另行收取认购费用。
本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包括:产品托管费、产品管理费、产品销售费及其他相关运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如账户开户费、账户维护费、资金划拨等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产品收益而支出的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产品终止时的清算费用等),上述费用在计算客户收益率前扣除。其中,产品托管费为产品规模的0.02%/年、产品固定管理费为产品规模的0.10%/年、产品销售费为产品规模的0.10%/年、其他相关运作费用根据每期产品实际情况计算。
2.业绩报酬
扣除上述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后的实际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对应收益,则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收取超出的部分的95%作为产品的业绩报酬用;若基础资产运作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后的实际收益小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对应收益,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将不再收取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并至少于费用费率调整日之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三)业绩比较基准
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将募集资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及权益类资产,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测算出业绩比较基准。
(四)客户收益
1.收益计算公式
客户持有产品M份,产品到期日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后产品单位净值为P。
客户到期收益=M×(P−1)
2.计算示例
计算示例1:假设客户购买本产品100万元,投资期为100天,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0份。如产品到期时,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后,产品单位净值为1.020000元。
业绩报酬前实际收益B=1,000,000.00×(1.020000−1) ≈20,000.00元
业绩比较基准对应的实际收益D=1,000,000.00×5%×100÷365≈13,698.63元
B>D,则业绩报酬H=95%×(B−D)≈5,986.30元
扣除业绩报酬后产品单位净值P=1.020000−5,986.30/1,000,000.00≈1.014014元
客户到期收益=1,000,000.00×(1.014014−1) ≈14,014.00元
计算示例2:假设客户购买本产品100万元,投资期为100天,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0份。如产品到期时,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后,产品单位净值为0.980000元。
业绩报酬前实际收益B=1,000,000.00×(0.980000−1)=-20,000.00元
业绩比较基准对应的实际收益D=1,000,000.00×5%×100÷365≈13,698.63元
B<D,则业绩报酬H=0元
扣除业绩报酬后产品单位净值P=0.980000−0/1,000,000.00) ≈0.980000元
客户到期收益=1,000,000.00×(0.980000−1) ≈ -20,00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五)税收
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执行。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行为,由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款由本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六、提前终止
(一)在本产品投资期间,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提前终止权。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投资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根据客户持有份额以及提前终止日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计算。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三)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1.收益计算公式
客户持有产品M份,产品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日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后产品单位净值为P。
客户提前终止收益=M×(P−1)
2.计算示例
假设客户购买本产品100万元,投资期为100天,产品提前终止,实际持有天数为50天,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0份。如产品提前终止时,扣除理财产品应承担费用后,产品单位净值为1.010000元。
业绩报酬前实际收益B=1,000,000.00×(1.010000−1)=10,000元
业绩比较基准对应的实际收益D=1,000,000.00×5%×50÷365≈6,849.32元
B>D,则业绩报酬H=95%×(B−D)≈2,993.15元
扣除业绩报酬后产品单位净值P=1.010000−2,993.15/1,000,000.00≈1.007007元
客户提前终止收益=1,000,000.00×(1.007007−1)=7,007.00元
(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四)提前终止时的延迟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提前终止日,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七、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收益兑付
(一)正常兑付
客户持有本期产品至产品到期日,客户的投资本金和应得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于产品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投资本金和应得收益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如遇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则顺延。
(二)非正常情况
如果发生异常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提前兑付、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三)展期
产品到期前,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等,有权利但无义务决定是否延长产品期限。如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决定延长产品期限,将至少于产品到期日之前5个工作日公告延长后的产品期限及到期日信息。
八、信息披露
(一)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披露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立信息,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终止信息等。
在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在产品存续期内(产品成立不足90天或产品存续期不足90天除外),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发布产品的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逢半年末,半年报告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度报告合并;如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的全口径资产发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等风险状况的,在风险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如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拟调整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及比例范围、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产品风险等级、交易结构、产品规模(上下限)、产品到期日、申购赎回约定、调整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巨额赎回比例、优化或升级产品、产品费用水平等产品要素、调整客户投资起点金(份)额、追加投资金(份)额、客户预期收益水平等其他需要提前披露的事项,则于调整生效日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发生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投资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在产品开放日不能按期兑付赎回申请、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兑付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则于在该开放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等事项,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权对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
在产品提前终止或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的到期及清算报告。
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渠道上自行查询。
(二)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非建设银行原因的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内,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网点打印本期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