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法律知识宣传
(1) 开立支票结算账户。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均需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办理支票结算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结算账户,并存入足够金额用以签发支票。
(2) 预留银行签章。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银行会要求账户拥有人预留签章。预留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客户也可以和银行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 具备可靠资信。银行将对申请开办支票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向其出售支票。
(1) 正确选用笔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的笔填写支票,不能使用铅笔或圆珠笔。
(2) 要素填列齐全。支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出票日期(大写)、付款行名称、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大、小写),应将这些要素填写正确、完整,并在支票上签章。其中,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签章与预留在银行的签名式样或印鉴必须一致;与银行约定使用密码支付的,应填写支付密码。
(3) 不得更改事项。支票上日期、金融、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1) 使用本名签章或盖章。支票上的签章,必须为出票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如出票人为企事业单位,签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单位法定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私章。如出票人为个人,签章为个人签名或私章。出票人预留银行的签章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2) 与预留银行签章一致。支票上的签章应与出票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的签章一致。如果两者不一致,银行将拒绝付款,出票人还将因此受到相应处罚。
(3) 在指定位置清楚盖章。签章应签署或加盖在指定位置,清晰完整,同时注意不要掩盖其他记载事项,以免其他记载事项无法识别。
(1) 银行将依据情况对空头支票出票人采取相应的限售、停售措施。
(2) 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包括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实施行政处罚。
(3) 空头支票违规行为信息将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 要强化法律意识,时刻树立信用观念,坚决抵制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使用支票前,认真学习票据法律制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填制、签发支票。
(2) 及时掌握账户资金情况,确保账户足额支付。防止非故意签发空头支票,在开出支票时,应该先核对账户上的有效余额,避免因余额估算错误而开出空头支票。
(3) 加强印章管理,减少印章被错用或滥用的风险,在票面上签章时要小心,尤其是在有多套印鉴或者刚更换了新印鉴的时候。
(4) 保持与开户银行的有效联系,一旦发现空头支票,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争取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