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利得盈2012年第141期人民币债券型非保本理财 |
产品编号 |
ZH012012141061D01 |
产品类别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内部风险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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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客户类别 |
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投资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
发售规模 |
规模下限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限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
投资期限 |
61天 |
产品募集期 |
2012年11月6日 |
投资起始日 |
2012年 11月7日 |
投资到期日 |
2013年1月7日 |
计息规则 |
1.投资期内按照单利方式,根据客户的投资本金金额及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如实际年化收益率可达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计算收益。 2.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3.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不计算利息。 |
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
3.75% |
投资起始金额 |
5万元 |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
1千元 |
提前终止权 |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
附属条款 |
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
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
二、投资管理
1、基础资产构成及运作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理财产品受托人,代表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回购、同业存款等,以及其他监管机构允许交易的金融工具。
2、参与主体
产品发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资产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理财收益说明
1、理财本金及收益风险
(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本说明书有关预期收益率、预期最高收益率的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到期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不提供保本和收益的承诺。
(3)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承受程度,中国建设银行借助国内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设置了相应的投资组合,通过管理该投资组合,测算出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约为3.80% ,再扣除我行固定托管费用0.05%,产品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75%。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3.75%以上的部分将作为销售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4)风险示例:
如果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均按时足额履行其义务,投资者将按照约定的预期最高收益率获得收益;如果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其义务,则投资者将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所得收益
(1)收益计算方式:投资者收益=理财金额×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但若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超过3.75%的,前述公式中的“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按3.75%计算。
(2)计算示例:
假设投资本金5万元,实际理财天数61天,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3.75%,则投资者收益=50,000×3.75%×61/365≈313.36元(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四、费用及其收取方式
产品托管费率:0.05%;产品运行期间,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用以产品名义金额(即产品募集资金)为基础计提。产品到期后,托管费用将从产品中直接扣除。
产品销售费:如果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达到产品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则对于超出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以上的部分将作为销售管理费,由产品发行人收取。
五、本金及收益兑付
1、持有到期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投资者本金及收益于产品到期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约定账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品到期日至兑付日之间不计付利息及投资收益。
2、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在提前终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支付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投资收益。
3、非正常情况下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的延期支付:
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站公告兑付方案。
六、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1、认购
(1) 本理财产品规模:产品发行下限为1亿元人民币,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
(2) 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间,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确定本产品不成立,并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建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或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规模上限。
2、本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七、提前终止
1、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如出现如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相应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假设投资本金5万元,实际理财天数5天,产品实际获得的收益率3.75%,则投资者收益=50,000×3.75%×5/365≈25.68元(四舍五入)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八、信息披露
1、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3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如产品发生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后准备上个季度本产品的市场表现情况及/或相关材料;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终止通知》。请投资者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投资者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中国建设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后,个人投资者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投资者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