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建行财富”信托贷款类2012年第41期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ZH052012041365D01 |
产品类别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类理财产品 |
适合客户类别 |
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私人银行客户 |
内部风险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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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收益币种 |
认购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
发售规模 |
60000 万元 |
投资期限 |
365 天 |
投资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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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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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募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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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收益兑付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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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息规则 |
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
5.2%/年 |
投资起始金额 |
100万元 |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
10万元 |
提前终止权 |
客户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
附属条款 |
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
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所得税款 |
其他 |
本理财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辖属网点销售 |
二、 投资管理
1.基础资产运作
中国建设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理财产品所有认购资金与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湖南湘投控股集团贷款资金信托”,取得“湖南湘投控股集团贷款资金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客户按其认购金额占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有认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
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向湖南湘投控股集团发放信托贷款,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信托贷款的贷后管理职能。
2.参与主体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资金信托委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信托受托人及信托贷款贷款人: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简介
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信托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36亿元人民币。公司依法经营:(一)资金信托;(二)动产信托;(三)不动产信托;(四)有价证券信托;(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一)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十二)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十三)从事同业拆借;(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公司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
信托贷款借款人:湖南湘投控股集团
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1.认购
(1)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陆亿元人民币
(2)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伍佰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5个产品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本金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3)产品募集期:
(4)募集期结束,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原定的投资起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投资本金退回客户约定账户。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
(5)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客户发售。
2.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四、理财收益说明
1.测算收益不代表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本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风险示例
在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将根据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利息,则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利息,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本理财产品收益为负,客户将损失部分本金;如发生信托贷款借款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3.理财产品到期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在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完全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5.2%。
(1)本理财产品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信托贷款借款人全额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信托贷款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的贷款利率扣除该产品的相关税率、信托管理费率、理财产品托管费率、产品销售费率、产品管理费率等所得。
(2)测算示例
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2%;在信托项下信托贷款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信托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信托贷款借款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4.客户收益
(1)计算公式
客户收益=认购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元,理财产品到期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2%,客户的实际收益率达到了预期收益率,则客户的收益为:
客户收益=1000000×5.2%×365天/365=52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代表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产品相关费用的收取
本理财产品项下信托公司手续费(包含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6%,理财产品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05%,理财产品销售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46%,理财产品管理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69%,若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超过本理财产品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超过部分中国建设银行仍将作为理财产品管理费进行收取。
六、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期间,客户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一旦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的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如出现以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因资金信托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
3.如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借款人全额提前还款。
提前终止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 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天,实际年化收益率为 5.2%,则客户的理财收益为:
客户理财收益=1000000×5.2%×10天/365= 1424.65(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代表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七、本金及收益兑付
1.正常情况
理财产品到期日,如信托贷款借款人按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息,则中国建设银行将在
2.非正常情况
(1)展期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若基础资产信托贷款进行展期,信托贷款贷款人将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对信托贷款进行展期,同时本理财产品将进行相应展期。中国建设银行将在理财产品做出展期安排的3个工作日内公布展期安排信息,展期安排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展期金额、展期期限、展期内预期最高收益率等。如理财产品展期到期能及时足额回收本金及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将在产品展期到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2)延期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
若理财产品在正常到期(或展期到期)后无法足额兑付全部本金和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将在产品正常到期日(或展期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延期处置方案,并最终按照延期处置方案将处置变现的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3)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兑付
如果受托人或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信托或本产品,受托人于信托实际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产品管理人支付全部信托利益,产品管理人将在收到全部信托利益后 3个工作日内兑付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并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八、信息披露
1.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7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后准备上个季度本产品的市场表现情况及/或相关材料;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提前终止日之前至少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发生产品到期时的延迟/分次兑付情形,则于该情形发生后的2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 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 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每月第5个产品工作日后,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