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项目投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
风险提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不应被视为一般储蓄存款的替代品,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人”或“重庆建行”)不承担下述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并自愿承担,谨慎投资。
1、项目投资理财产品的特别风险:本期理财产品所募集全部资金用于重庆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经开公司),以其名义投资于“长生组团新兴产业标准厂房一期”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具体包括长生组团新兴产业标准厂房一期及配套道路建设,由于该项目投资属于经开公司重大经营行为,投资期限较长,程序较为复杂,存在失败的可能从而影响经开公司的经营状况,如发生上述情况将可能导致理财产品发生收益及本金损失。
2.信用风险:本期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目标合同权利受让人可能出现未及时按约定受让目标合同权利并支付全部转让对价的情况,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3、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期限内,市场利率发生变化,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及实际收益率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4、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5、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6、管理风险:由于产品管理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管理,导致本产品资金遭受损失。
7、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内,如目标合同权利受让人提前支付目标合同权利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或发生其他重庆建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重庆建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8、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目标合同权利变现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9、信息传递风险:重庆建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重庆建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重庆建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重庆建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重庆建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重庆建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重庆建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1、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
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建设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提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提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提示方: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
重要须知:
l 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 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本说明书与客户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说明书为准。在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产品募集期内认购的理财资金的运作按本产品说明书执行。
l 按照我行内部评估,本产品仅向合适的法人客户、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18周岁(含)以上个人客户销售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投资决策。
l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重庆建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l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l 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重庆建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l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重庆建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重庆建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 “乾元-项目投资类”2011年第2期理财产品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项目投资类”2011年第2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CQ052011002730D01 |
产品类别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适合客户类别 |
本产品仅适合经我行评估后合适的法人客户、 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18周岁(含)以上个人客户 |
内部风险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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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发售规模 |
壹亿柒仟万元 |
产品运作期限 |
730天 |
投资起始日(产品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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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到期日(产品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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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募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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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兑付日 |
产品本金及收益将在产品到期/提前终止且基础资产全部变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付 |
计息规则 |
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投资者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但 不计入投资本金。 产品到期日与产品兑付日之间不计利息。 |
(参见三、理财收益说明) |
●对于投资者在产品募集期认购的理财资金,预期最高收益率为8.0%/年; ●产品预期收益率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构成银行承诺,具体以实际损益为准。 |
首次购买起点 |
不低于10万元 |
追加金额 |
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
提前终止权 |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产品管理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提前终止产品。 |
附属条款 |
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
税款 |
产品管理人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投资本产品获得收益的所得税款 |
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 |
产品销售区域 |
本期产品在重庆分行辖内各网点销售 |
二、投资管理
1.基础资产构成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委托人)将该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代理理财产品投资者集合体,交付重庆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委托受托人对目标项目进行投资,从而享有目标项目受益分成权。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该理财产品项下所有认购资金的比例,享有理财产品相应比例的收益,承担理财产品相应比例的风险。
2.基础资产运作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将该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代理理财产品投资者集合体,交付受托人重庆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受托人对目标项目进行投资,并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即“目标合同”),从而享有目标项目受益分成权(即:目标合同权利)。产品到期前,由重庆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即“目标合同权利受让人”)以向委托人支付约定对价的方式受让理财产品投资者集合体所实际拥有的在目标合同项下的目标合同权利。委托人获得目标合同权利所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后,产品管理人按约定条件兑付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
3.参与主体
(1)项目投资委托人及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2)项目投资受托人:重庆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目标合同权利受让人(下称“权利受让人”):重庆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4)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三、理财收益说明
1、产品相关费用的收取
本理财产品项下重庆建行收取销售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1.5%,理财产品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1%,若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超过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超过部分重庆建行将作为理财产品管理费进行收取。
2、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重庆建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权利受让人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目标合同权利所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也不对受托人从事违反目标合同的行为做出任何承诺。
(2)风险示例
在目标合同权利所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将根据权利受让人实际支付转让对价的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如到期只能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部分收益,则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收益,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本理财产品收益为负,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本金;如发生权利受让人完全丧失支付能力的最不利情况,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
3、理财产品到期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权利受让人按时足额支付目标合同权利所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的情况下,投资者预期最高年收益率为8.0%;
(1)本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权利受让人按时足额支付目标合同权利所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取得的目标合同权利所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所明确约定的溢价率扣除该理财产品的相关税率、理财产品托管费率、产品销售费率、产品管理费率等所得。
(2)测算示例
根据上述测算依据,权利受让人按时足额支付目标合同权利所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的情况下,投资者预期最高年收益率在产品持有期满730天(
4、投资者收益计算说明
(1)产品本金及收益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收益=认购理财产品本金×投资者实际年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本产品到期一次性兑付本金和收益,实际理财天数为投资者实际持有理财产品的天数。
(2)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730天,若本产品到期日实际年收益率达到了上述预期最高年收益率,则投资者本金1,000,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后3个工作日一次性划入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以下简称“投资者账户”),投资者收益合计为160000元,收益计算方式为:
投资者收到收益=1,000,000×8.0%×730/365=160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四、本金及收益兑付
重庆建行不提供保本承诺。
1. 持有到期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理财产品到期前,如权利受让人按时足额支付目标合同权利所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的情况下,则重庆建行将在产品到期日(即投资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本金及收益(权利受让人全部转让对价之日为投资到期日,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再计算收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理财产品到期日,如因权利受让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目标合同权利所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的情况下,而导致目标项目受益分成权等目标合同权利不能全部变现或部分变现,则产品管理人将部分变现所得转让对价扣除相应理财产品费用后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适当延长委托期限,理财产品期限也相应顺延。产品管理人在收到权利受让人支付的应付转让对价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2. 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果权利受让人提前支付目标合同权利所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则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产品管理人将在收到足额转让对价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五、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1、认购
(1)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人民币叁亿元整
(2)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本理财产品不能有效设立。重庆建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本金。
(3)产品募集期:
(4)募集期结束,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重庆建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重庆建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重庆建行将于原定的投资起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退回投资者约定账户。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重庆建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
(5)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2、申购和赎回
由于本理财产品投资领域单一,因此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原则上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六、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重庆建行有提前终止权。一旦重庆建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收到权利受让人支付的目标合同权利所对应的全部转让对价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的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如出现以下情形,重庆建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因委托关系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
3、如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权利受让人全额提前支付受让目标合同权利的对价;
4、产品管理人依自身判断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提前终止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 .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 天,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为8.0%,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100,000×8.0%×10/365=219.18(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七、信息披露
1、重庆建行通过营业网点或互联网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或未成立、终止、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或未成立、收益情况、产品终止等信息;如重庆建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可在营业网点或互联网发布终止通知。请投资者注意及时通过营业网点或95533或建行网站自行查询。
2、投资者同意重庆建行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者可向重庆建行任意网点查询产品的收益情况。重庆建行可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具体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签约账户龙卡及密码可在重庆建行任意网点打印其参与本理财产品的账单信息;对公投资者提供账号可在重庆建行开户网点打印其参与本理财产品的账单信息。
八、特别说明
1、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即视为投资者对重庆建行做出以下承诺: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同意重庆建行将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资金用于设立“项目投资理财产品集合体”作为该集合体的唯一代理人,有权代理理财产品集合体行使目标项目受益分成权的全部权益,有权代理理财产品投资者集合体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对目标项目受益分成权进行管理或处分;3、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重庆建行在该集合体中对受托人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投资者同意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重庆建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即
3、若本理财产品集中募集规模没达到建行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建行将于募集期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已扣划的投资者本金返还到投资者签约账户。
4、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或本产品终止的,建行不承担责任。
5、由于战争、政治风险、自然灾害、银行系统或证券系统或其他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或建行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原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重庆建行不承担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6、非因建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遗失本协议、甲方协议被盗用、理财专用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建行不承担责任。
7、如投资者签订客户协议时未正确、完整留存联系方式,或者变更预留的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要素而未及时通知建行,由此造成的损失建行不负任何责任。
8、本产品说明书中关于建行的相关约定适用于重庆建行及下属的所有分支机构。
9、如投资者为公司/机构投资者,则其仅可向开户网点指定签约账户及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且签约账户项下的预约认购/认购/申购/赎回、撤销预约认购/认购/申购/赎回等申请仅可在对应的开户网点办理。
九、内部风险评级
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四盏警示灯
重庆建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风险标识 |
风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适用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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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险或风险极低 |
提供本金及收益保障,或者提供本金保护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 |
保守型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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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风险 |
提供本金保护,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
收益型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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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稳健型投资者 |
|
较高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较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
进取型投资者 |
|
高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 |
积极进取型投资者 |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
年 月 日
签字与盖章
本理财产品购买客户请在下面抄录风险提示并签字:
投资者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有投资经验的个人客户请在下面抄录风险提示并签字: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产品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投资者抄录: 投资者签名: 年 月 日 |
法人客户请在下面签字并盖章:
法人客户名称: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产品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 本单位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抄录: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年 月 日
(产品说明书需要与客户协议书一起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