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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时,中国建设银行同时为其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特定贷款组合。


    1、贷款用途:用银行信贷资金与住房公积金相配套,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2、贷款对象: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各类型住房的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3、贷款条件

申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建设银行有关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法的身份;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5)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 自筹资金比例为20%),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6)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合计最高为所购住房销售价格或评估价值(以两者较低额为准)的80%,其中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须按照当地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贷款期限: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内(目前为30年),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贷款期限。

    6、贷款利率:所贷款项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按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客户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银行依次提出借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例如:收入证明、近三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和)资产证明等

3)合法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批准文件;

4)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5)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客户贷款流程:

1)贷款咨询:通过建行网点、电话或网站了解组合贷款中自营性贷款的有关情况和要求;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电话和建行网点等了解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情况和要求;

2)贷款申请:分别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分别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3)签订合同:获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之后,持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通知单》,向贷款行申请组合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在接到银行同意贷款的通知后,需与贷款行就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4)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和建行分别在条件具备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5)客户还款:客户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以上内容仅作参考,客户申请办理以上产品和服务,以中国建设银行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为节约您的时间,请在办理相关手续前,详细咨询当地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