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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务章程和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速汇通业务章程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异地资金汇款的需要,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速汇通”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建设银行将人民币现金或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的存款,汇往异地收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一种汇款业务。

    第三条  客户请通过建设银行已开办速汇通业务的营业网点和95533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服务渠道办理速汇通业务。

    第四条  客户在正常营业日16:30以前(公休及节假日16:10以前)申请办理速汇通业务,汇款将即时到账;客户如在正常营业日16:30(公休或节假日16:10)以后申请办理速汇通业务,款项到账时间将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五条  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速汇通业务时,请办理如下手续:

    提交现金或个人结算账户凭证;办理现金汇款及10万元以上的大额账户汇款请出具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办理的请同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准确填写“速汇通”业务凭证;仔细核对银行经办人员打印的汇款凭证内容并签字确认;按规定缴纳汇款手续费。

    第六条  客户请妥善保管速汇通业务凭证客户留存联,以备办理查询和退汇解付手续等。

    第七条  为保证汇款准确无误地及时到账,客户请确保提供正确的收款人账号、姓名及金额。若由于客户提供的收款人账号、姓名有误,导致款项误入他人账户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将由客户自行承担。款项汇出后,客户不能再申请撤销汇款,若所汇款项确需收回的,请客户与收款人协商自行解决。

    第八条  建设银行对速汇通业务设置了单笔业务上限。客户办理速汇通业务时,建设银行按每笔汇款收取汇款手续费;客户如对汇款凭证进行挂失请另外缴纳相关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建设银行规定的服务价格标准执行。

    第九条  客户可凭收款存折(卡)查询汇款是否到账。查询汇款未到账原因,只能由汇款人到原汇出网点办理。办理查询业务时,客户请出示速汇通业务凭证客户留存联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速汇通特殊业务申请书”。代理他人办理此项业务的,请同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由于客户提供的收款人账号、姓名有误,或由于收款账户挂失、销户等特殊原因,汇款无法正常入账的,将由汇入行主动退汇,汇款手续费不再返还。若客户更正错误信息后要求再次汇款,可免收再次汇款手续费

    第十一条  退汇款项将直接退回原汇款账户,并由建设银行在退汇后24小时内告知客户退汇原因;若原汇款账户出现已挂失、已销户等特殊情况,或为现金汇款退汇,则在退汇后24小时内通知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速汇通业务凭证客户留存联到原汇出营业网点办理解付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委托他人办理退汇解付手续的,请同时提供代理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原速汇通业务凭证客户留存联。若原速汇通业务凭证客户留存联遗失,客户应亲自或委托他人先办理挂失手续,但挂失后的退汇解付手续只能由客户本人办理。

    第十三条  客户办理现金汇款或账户汇款后,已离开汇出地,但款项已被退回汇出地,而客户又无法回原汇出地办理退汇解付或支取款项时,客户可委托所在地建行网点进行调帐处理。建设银行将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为客户完成调账业务。

    第十四条  客户通过95533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服务渠道办理速汇通业务时,请按建设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由于建设银行原因导致汇款延误退汇等差错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因不可抗力及非建设银行原因造成的汇款延误或退汇等差错,建设银行不承担除本金到账或退还汇款人之外的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