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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业务章程和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申 

    第三章 使 

    第四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向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龙卡准贷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龙卡产品之一,是发卡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小额消费信贷等功能的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 准贷记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和IC卡。磁条卡按所属银行卡组织不同分为银联卡、VISA卡和MasterCard卡。银联卡,VISA卡和MasterCard卡有效期为五年。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持卡人信用状况不同,分为普通卡和金卡等。按卡片是否影印持卡人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龙卡准贷记卡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龙卡准贷记卡须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用协议。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认为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3张附属卡

    第七条  具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材料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主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领9张附属卡,每张卡片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单位卡必须先存后用,不具备消费信贷功能。

    第八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审批发卡,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发卡银行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 使 

     

    第九条 龙卡准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否则,因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可在特约商户结算消费款,在ATM等自助设备及发卡银行网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以及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存取现金,账户内资金结算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龙卡准贷记卡在特约商户结算购物消费款项时,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银行网点及ATM等自助设备支取现金、转账支付时须输入个人密码。若通过手工办理,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彩照卡除外)。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二条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准贷记卡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非实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银行网点大额取现,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境内ATM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交易按照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十六条 龙卡准贷记卡可联机或脱机使用。如因正常受理、结算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持卡人应尽快还清欠款,发卡银行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有关透支的利率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发生首笔透支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发卡银行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持卡人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90天的,须交纳相应的账务查询处理费;超过180天的,发卡银行应受理持卡人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准贷记IC卡卡片到期、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换领新卡须收取换卡手续费。签约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准贷记卡在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换领新卡期间可以在上述渠道使用卡内资金。

    当准贷记IC卡芯片未损坏时,持卡人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当准贷记IC卡芯片已损坏时,持卡人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发卡银行办理电话挂失、网上银行挂失或书面挂失。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银行办妥挂失手续的时间为准。持卡人须承担未及时挂失造成的债务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二十二条 龙卡准贷记IC卡卡片有效期为5年。卡片过期后,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贷记卡可以在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签约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准贷记卡在上述渠道可以继续使用卡内资金;准贷记卡过期后不允许透支使用。龙卡准贷记卡卡片到期,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持卡人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龙卡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向发卡银行提出书面销户申请,发卡银行在确认持卡人无未偿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销户的,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卡片过期、银行主动止付、挂失等超过45天的可立即办理销户。单位卡销户时,账户内剩余的资金转回其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换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注销附属卡、持卡单位注销某张单位卡、持卡人销户时,应将相应龙卡准贷记卡卡片交回发卡银行。对未交回发卡银行的,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否则,由此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留存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向有关方面查询并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有权向征信机构提供持卡人的资信情况。

    二、对持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依法催收并对其龙卡准贷记卡止付,有权将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

    三、对违反章程、领用协议等规定或利用龙卡准贷记卡从事非法活动的持卡人,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在领用协议中与持卡人另行约定。

    五、发卡银行有权对龙卡准贷记卡长期不动账户进行清理。

    六、发卡银行有权依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持卡人的龙卡准贷记卡账户,扣划账户内资金。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二、对当月龙卡准贷记卡账户变动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次月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告知持卡人,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持卡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变动情况提出疑义时,发卡银行应提供查询等服务。

    四、发卡银行应对申请人或持卡人的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龙卡准贷记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通过对账单或电话银行等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对不符账务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五、准贷记卡个人卡账户内资金(包括附属卡持卡人存入的资金)归属主卡持卡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协议的规定。

    二、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龙卡准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持卡单位应承担其龙卡准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欠款。

    四、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