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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务章程和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章程

 

第一条  理财卡是龙卡借记卡系列产品之一,遵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发行和使用,根据理财卡具有的特殊性,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与《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不一致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条  理财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IC卡,按品牌分为银联卡、威士(VISA)卡和万事达(MasterCard)卡,按发卡对象分为白金卡、金卡。卡片有效期为五年,并按年收取账户管理费。

第三条  持卡人有权申请增加或注销其附属卡。理财卡账户内资金(包括附属卡持卡人存入的资金)归属主卡持卡人所有。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理财卡项下(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否已计入理财卡账户)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论理财卡是否冻结或终止使用,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乐当家理财卡领用合约》项下的义务将持续存在。附属卡持卡人理财卡项下的债务被减少或免除的不影响主卡持卡人在理财卡项下的债务,反之亦然。通知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视同已通知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第四条  理财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五条  理财卡本外币活期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其他子账户为个人储蓄账户。理财卡一经开户,即具有本外币的活期和定期储蓄及凭证式国债等账户的基本功能,持卡人可通过签约开通自动转账、自助转账、个人贷款、证券业务、境外业务、自助渠道的外汇买卖等交易功能。

第六条  理财卡境内交易及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境外(含港澳地区,下同)交易,其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如未特别指明,发卡银行将默认为对人民币活期账户的操作。理财卡通过VISAMasterCard等国际组织的专用网络进行的境外交易,其美元活期现钞账户为基本账户。如未特别指明,发卡银行将默认为对美元活期现钞账户的操作。如美元活期现钞账户余额不足,发卡银行将自动对其美元活期现汇账户进行操作。

第七条  理财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非实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理财卡在境内ATM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人民币20000元(含),进行网上无证书支付时,每卡每日累计支付金额不能超过人民币5000()。在境外(含港澳地区,下同)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境外通过VISAMasterCard等国际组织的专用网络进行的交易,银行柜台取现和ATM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含)美元,一月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美元,六个月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10000(含)美元,一年内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等值20000(含)美元;在境外每卡每日消费交易次数不得超过15次,每卡日累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0(含)美元;对邮购/电购交易每卡单笔交易限额为等值100(含)美元,每卡月累计交易限额为500(含)美元;网上交易的每卡单笔交易限额为200(含)美元,每卡月累计交易限额为500(含)美元。

第九条  通过理财卡账户发放的个人贷款由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和利率浮动办法而确定的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  理财卡可联机或脱机使用。如因正常受理、结算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持卡人应尽快还清欠款,发卡银行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中国建设银行有关透支的利率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持卡人因理财卡卡片到期、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换领新卡须收取换卡手续费。

第十二条 理财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理财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理财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第十三条  理财卡卡片过期后,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理财卡可以在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对签约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理财卡在卡片过期后或者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通过预约换卡方式换领新卡以及升降级换卡期间在上述渠道可以使用卡内资金。

第十四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理财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手续,并将卡片(含附属卡)退回发卡银行。

第十五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理财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经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需个别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