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法周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香港政府当日深夜11点刊宪,公开港区国安法的具体条文,并在即日晚上生效。其中规定犯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以及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条文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恐怖活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外界关心的中央在何种“特定情形”下可行使特别管辖权,条文亦予以列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政府或者驻香港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政府批准,由驻香港国安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上述三种情况下中央行使管辖权,内地审讯。由驻港国安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对于受到关注的追溯力问题,香港政府在公报中表示,香港国安法不具追溯力,所订明的罪行只适用于法律实施以后的行为。条文明确规定应当坚持的法治原则,涵盖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无罪推定、一事不二审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等。
对于相关案件的法官和陪审团,香港行政长官应当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
此外,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选举方面,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条文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另外,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会同香港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香港机构、在香港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周二上午表决,全票通过了香港国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路透中文网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