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周三稍晚发布修订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并对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明确。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并称,细则还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等,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
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720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落实银行业开放措施,银保监会修订完善了与条例配套的细则。
以下为细则对照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 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的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
* 根据条例修改情况,相应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的内容。
* 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中国的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
* 根据条例授权,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
* 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
来源:路透中文网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