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称,对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400万港元,原因是元大证券在处理其客户的债券交易时存在多项缺失,包括没有披露实际执行价格及没有妥善和充分地披露其赚取的财务收益。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在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元大证券作为其客户的代理人,在为96名客户执行256宗债券交易时,就当中部分交易调高或调低执行价格,从而赚取了约310万港元佣金,但却没有向有关客户作出妥善及准确的披露。
元大证券在接获客户的买入指令后,其金融产品部会透过交易对手买入有关产品,并在调高交易价格后将有关产品转交业务部,而业务部则会在进一步调高价格后才将有关产品售予客户。元大证券在执行卖出指令时亦采用相同方法调低交易价格。
虽然部分客户似乎知悉业务部从该等交易中所赚取的佣金款额,但交易指示表格不是每次都有就有关佣金作出妥善的披露,而发送给客户的日结单亦没有提及有关佣金。此外,由于客户没有获告知金融产品部调高/调低价格一事,故客户是在不知情且未有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被元大证券收取了额外费用。
证监会认为元大证券没有妥善地避免和披露利益冲突,及公平地对待其客户或以维护他们的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亦没有就实际执行价格及其因该等交易而收取的所有费用或收费向客户提供准确的资料。此外,元大证券没有按照法例规定在发送给客户的日结单内列出实际执行价格及佣金和收费。
元大证券(香港)为台湾元大金控的全资子公司,也是香港最大规模台资券商之一。
来源:路透中文网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