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卡借记卡[1]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龙卡借记卡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1.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龙卡借记卡。
其中: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请理财卡、财富卡和私人银行卡,并可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理财卡、财富卡每张主卡可申请二张附属卡,私人银行卡每张主卡可申请一张附属卡,附属卡享有与主卡同级别服务,附属卡交易款项全部记入主卡账户。
2.甲方开立龙卡借记卡,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并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
3.甲方申请理财卡、财富卡或私人银行卡需满足乙方的发卡条件。乙方根据甲方综合贡献度或资产达标情况核发对应的龙卡借记卡产品。
4.龙卡借记卡支持无卡(包括网络支付)、映射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乙方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
5.龙卡借记卡支持一账户多介质的应用方式,即甲方办理的新开卡可选择与本人名下已有的借记卡共用一个账户,以账户最初开立时配发的借记卡为牵头卡,新开卡作为子卡,牵头卡和子卡发卡机构各自独立。一账户多介质体系包括一张牵头卡,支持多张子卡,各子卡仍遵循各自产品应用规则。
6.龙卡借记卡可在移动设备上加载移动支付映射卡,加载时应验证卡号、账户状态、预留手机号及动态验证码等信息。移动支付映射卡与原借记卡共用同一个账户和密码,移动支付映射卡只能用于取现、消费等交易,不能签约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债券交易等。移动支付映射卡设定初始交易限额,交易限额可修改。
7.龙卡借记卡可使用绑定的异形卡驱动交易,同一龙卡借记卡可最多申请10张异形卡。
8.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9.甲方领取龙卡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不含异形卡、非实体卡)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
1.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龙卡借记卡。
2.甲方保证将龙卡借记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龙卡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龙卡借记卡一经开户,即具有本外币的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甲方可签约办理自动转账和自动汇款业务;通过签约可开通基金证券交易、银证转账等功能。凭龙卡借记卡办理上述业务需遵守相关业务规定,会计核算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4.乙方有权决定龙卡借记卡是否配发活期一本通存折(本协议简称“卡折并用”)。龙卡借记卡配有活期一本通存折时,甲方应注意及时到乙方补登存折。因未及时补登存折原因使得由乙方保留的龙卡借记卡交易记录与存折上所载不一致的,且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确发生相应真实交易的,以乙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
5.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了解其龙卡借记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7.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甲方在自助设备上进行无卡无折存款时,对同一账号每日存入笔数不得超过50笔,日累计存入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人民币,年累计存入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含)人民币。
8.甲方持龙卡借记卡在进行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磁条交易时,乙方将向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风险提示短信。甲方持龙卡借记卡在不能受理IC卡芯片的非标准终端上进行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磁条交易时,乙方将向甲方预留的手机号码发起交互短信流程进行附加身份验证。
9.龙卡借记卡以本外币活期账户为结算账户。境内通过监管机构认可的银行卡组织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境外交易按与银行卡组织约定清算币种及相应的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进行结算。
通过银联网络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通过VISA、MasterCard网络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以及美元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VISA、MasterCard国际组织及中国建设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损益。
10.龙卡借记卡境内自助柜员机取现每卡每日不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境外取现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含)人民币,本人名下各家银行所有境内银行卡(含附属卡)境外取现每个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含)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在境外通过VISA、MasterCard等国际组织专用网络每卡每日消费交易次数不得超过15次,每卡日累计消费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含)美元;对邮购/电购交易每卡单笔交易限额为等值100(含)美元,每卡月累计交易限额为500(含)美元。
11.带有银联标识的龙卡借记卡IC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ETC等特殊卡种除外),甲方可在指定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快速支付交易,无需签名和输入密码,乙方有权认为该交易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可通过乙方网点或电话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12.龙卡借记卡由于受理及结算等原因而造成结算金额超过卡可用余额时,可产生临时透支。甲方所持龙卡借记卡发生临时透支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欠款。
13.如因龙卡借记卡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乙方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等相关信息时,乙方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网点柜面办理换卡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换卡工本费。如上述情况是由于卡片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乙方免费提供换卡服务。
14.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综合贡献度和资产达标情况的变化对甲方所持龙卡借记卡进行升/降级调整,并为甲方办理换领新卡手续。换卡期间,原卡仍可使用,领新卡后原卡自动作废。
15.甲方换领新卡时,旧卡由甲方自行销毁(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如因旧卡未及时销毁造成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16.甲方办理龙卡借记卡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7.甲方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的自助柜员机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吞卡后过期未领的,中国建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回收作废,甲方须到指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在其他银行的自助柜员机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甲方应及时按自助设备所属银行的规定办理领卡手续。
18.甲方使用龙卡借记卡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真实发生且受益人为甲方,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龙卡借记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19.甲方不得以和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四、账户分类
1.根据监管机构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分类管理规定,龙卡借记卡人民币活期账户类型可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甲方在乙方全辖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含龙卡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存折,下同)。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3.甲方在网点柜面开立的龙卡借记卡Ⅰ类、Ⅱ类账户,可以配发实体介质;甲方在非面对面渠道可开立龙卡借记卡Ⅱ类、Ⅲ类户,不提供实体介质。在满足账户数量、账户类型控制前提下,甲方可申请办理账户类型升降级。
五、密码
1.龙卡借记卡的密码可以由甲方本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由乙方提供随机生成的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可以打印在密码信封内,甲方领卡时如发现密码信封被拆或破损,有权拒领;领取密码信封后,甲方应及时在乙方网点柜面或自助柜员机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也可以不打印密码信封统一默认密码为“955330”,甲方领卡后须在乙方网点柜面、智慧柜员机等渠道修改密码后才能激活卡片。
2.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设置和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网点柜面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卡片锁定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签约的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的处理。
4.龙卡借记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网点柜面办理密码重置。
六、挂失
1.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乙方提供龙卡借记卡挂失服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永久挂失,均提供24小时服务。临时挂失有效期为5个自然日,过期后系统自动解挂(可多次进行申请);永久挂失长期有效,办理挂失换卡、挂失销户或挂失撤销前,账户处于止付状态。挂失时间及金额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2.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龙卡借记卡卡片(含异形卡,下同)及加载了移动支付映射卡的设备(简称“移动支付设备”),如卡片、移动支付设备遗失或被盗,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网点柜面、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渠道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
4.挂失生效后,挂失撤销手续须由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片到乙方网点办理。
5.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7.卡折并用的龙卡借记卡,卡和活期一本通存折都将作为驱动账户交易的工具。甲方对活期一本通存折挂失,乙方将同步对卡内的活期子账户进行止付处理,卡内定期子账户可以正常使用;甲方对卡片挂失,活期一本通账户可正常使用。对于卡或折的挂失不影响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的处理。
8.龙卡借记卡卡片挂失后,所有持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签约的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的处理。主卡挂失后,不影响附属卡的使用,反之亦然。
9.移动支付映射卡挂失时,主卡可正常使用;主卡挂失时,对应的移动支付映射卡不可使用。驱动主卡的IC异形卡挂失时,主卡可正常使用,但不可对异形卡进行电子现金圈存、圈提交易;主卡挂失时,驱动主卡的IC异形卡不可使用,但电子现金可脱机使用。一账户多介质体系内的牵头卡或子卡挂失时,不影响其他卡片使用。
10.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七、风险止付
1.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提供龙卡借记卡的风险止付服务。龙卡借记卡卡片风险止付后,所有持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签约的自动转账等签约交易的处理。主卡风险止付后,不影响附属卡的使用,反之亦然。一账户多介质体系内的牵头卡或子卡风险止付时,不影响其他卡片使用。
2.甲方应主动保护资金安全,防止账户资金被盗用,如发现资金存在风险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龙卡借记卡风险止付手续。如乙方发现龙卡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存在安全隐患,乙方有权对龙卡借记卡进行风险止付。
3.风险止付后,为控制风险,甲方应办理风险止付换卡手续。
八、销户
1.龙卡借记卡销户手续应由甲方本人办理。
2.甲方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注销附属卡及移动支付映射卡、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方可办理龙卡借记卡销户申请。
3.理财卡、财富卡、私人银行卡有效期如已超过45天(不含),甲方可即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如卡片有效期期满不超过45天(含),须自受理销户申请之日起45天后办理销户手续。
4.带有电子现金的龙卡借记卡IC卡如芯片损坏,且电子现金余额不为零,甲方应到网点柜面办理电子现金预圈提,30天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5.如龙卡借记卡处于风险止付状态,必须解除风险止付或者办理风险止付换卡后才可销户。
6.龙卡借记卡销户后,乙方仍保留对该账户此前及此后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7.一账户多介质体系内的牵头卡销卡,需先将其子卡全部销卡完成;一账户多介质子卡销卡,不影响其他卡片使用。
九、有效期
2.龙卡借记卡卡片过期后,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龙卡借记卡可在乙方网点柜面使用卡内资金;对已签约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龙卡借记卡,卡片过期及换卡期间,在上述渠道可以继续使用卡内资金。
3.龙卡借记卡卡片过期后,其所包含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换卡手续。
十、电子现金
1.龙卡借记卡IC卡可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其人民币活期账户为电子现金的主账户。只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的IC卡称为电子现金卡,电子现金卡必须与龙卡借记卡绑定才能使用,绑定的借记卡人民币活期账户为电子现金卡的主账户。
2.电子现金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支持圈存、圈提、消费、退货、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以电子现金卡芯片余额为准。
3.甲方可在网点柜面、自助柜员机等渠道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龙卡借记卡IC卡电子现金圈存资金。圈存交易不可撤销。
4.电子现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消费交易不可撤销,支持退货交易,退货资金直接退入主账户。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5.甲方可在网点柜面、自助柜员机等渠道查询电子现金余额及近10笔交易明细。
6.甲方可在网点柜面办理电子现金圈提。电子现金卡到期或损坏只能进行圈提销卡或预圈提。
7.龙卡借记卡IC卡到期或毁损等原因需要换卡时,如果龙卡借记卡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龙卡借记卡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十一、其他
1.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甲方使用龙卡借记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但在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既有的业务规则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龙卡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有权提出异议。
3.龙卡借记卡相关业务原则上应由甲方本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借记卡相关业务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办;由其监护人代办申领卡片之后,其对卡片的使用行为视为已取得其监护人同意。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和主卡卡片到网点柜面为附属卡持卡人办理附属卡的申领、销卡、挂失解挂、补换卡、密码修改重置、密码解除锁定、交易功能及限额维护、风险止付和解除等业务。
4.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辅助身份认证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个人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按监管机构要求对甲方所持龙卡借记卡功能实施相应控制。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
5.乙方保留根据监管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龙卡借记卡年费、新开卡工本费、补换卡工本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等合规费用的权利。一旦收费,龙卡借记卡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扣收年费,第一年度年费在开卡时由甲方直接交纳,以后年度年费从甲方账户自动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如下:当甲方人民币活期账户满足经乙方服务价目表公示的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条件时,乙方每季度末自动扣收甲方人民币活期账户小额账户管理费;扣款时如人民币活期账户余额不足扣划,乙方按账户实际余额扣收,未扣足部分予以累计,直至欠费全部缴清。销户时,甲方须补齐欠费,乙方已收取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具体以中国建设银行对外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甲方可申请对其在乙方开立的一个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龙卡借记卡一账户多介质体系中,工本费和年费按卡介质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按牵头卡账户收取,跨行手续费等按发起交易的卡介质收取。
6.龙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含电子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
7.甲方使用龙卡借记卡进行交易,因受理或结算等原因造成账户可用余额少于交易金额而发生账户欠款时,甲方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并尽快还清欠款,乙方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对欠款额计收利息。
8.甲方持有的龙卡借记卡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无交易记录,乙方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经乙方核实开户人身份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
9.甲方持有的龙卡借记卡如连续一年未主动发起交易,且余额为零,乙方有权将其转为睡眠卡;如连续三年未主动发起交易,且余额为零,乙方有权将其销卡。
10.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所持龙卡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11.乙方保留拒绝发卡或收回卡片的权利。若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龙卡借记卡。
12.甲方不得将龙卡借记卡出租、转让、转借。甲方因卡片和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13.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络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龙卡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龙卡借记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三、本协议经甲方在相应产品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