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26

劳社部发[2005]35

20051219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管理合同签定后,受托人应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应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并按第()款规定的办法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材料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2.××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4.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三、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企业年金方案是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建立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审查企业年金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企业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本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四、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管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企业,要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对原有的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汇总工作,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和基金监督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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