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
交易业务客户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依托双向交易系统,供客户以保证金方式做空账户贵金属的业务。客户可以按照建设银行双向交易系统提供的双边报价,以货币作为保证金,实现对账户贵金属先卖出开仓后买入平仓的做空功能。本业务形成的贵金属头寸仅可用于平仓交易,头寸只在账户上进行记录,不能转账、兑换、支取实物。
第二条 建设银行作为本业务做市商,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贵金属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寸情况及市场流动性、外币/人民币汇率波动等因素后,在价量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对客报价。遇市场状况剧烈波动等严重影响建设银行报价时,建设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对报价进行管理。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或建设银行提供的其他信息渠道获取的贵金属价格均为交易参考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以成交记录中的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第三条 本业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早上7:00至周六凌晨4:00,系统日终清算期间及节假日除外。节假日休市安排参考国家法定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假日、国际市场休市安排而确定,以建设银行公告为准。
第四条 本业务设人民币账户黄金(AU9999)、白银、铂金,美元钞账户黄金、白银、铂金,美元汇账户黄金、白银、铂金九个交易品种。以人民币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克”;以美元标价的,业务品种交易单位为“盎司”。
第五条 本业务可在电子银行渠道(包括网上银行、电子银行)进行签约、划转保证金和交易。柜面渠道仅可签解约和划转保证金,不可交易。
第六条 办理本业务前,客户应充分了解本业务的风险。客户进行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需自行承担价格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第七条 建设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客户在申请及使用本业务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政策及建设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本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并自愿遵守本须知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签约及解约
第十条 客户可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签约本业务。柜面签约时,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理财卡或龙卡通到签约卡所属分行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约时,客户应遵守电子交易方式的操作规则和密码使用规则,避免由于操作错误造成损失。本业务必须以实名开办,不可代办。客户须保证签约卡已开通账户贵金属业务。若客户更换交易介质,则需解约旧卡,并在新卡重新签约本业务。
第十一条 客户签约本业务后系统自动为客户开立双向交易保证金账户和交易账户,两账户交易介质均为签约银行卡,保证金账户专用于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包括划入、划出、冻结、损益清算等);交易账户用于记录账户贵金属持有头寸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客户应保证签约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特别是手机号码的准确性。当客户的保证金比率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时,我行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客户发送通知,同时客户应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客户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未及时更新等因素而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且客户理解并同意,由于手机信息的传递受通讯网络等因素的影响,短信通知仅为建设银行为便利客户提供的辅助通知方式,建设银行并不确保客户一定能够收到短信,也不对客户未收到短信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客户若需要终止本业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签约卡到签约卡所属分行辖内的营业网点办理解约手续,解约时需保证交易头寸及保证金均为零,且未对建行有任何尚未结清的债务。
第三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四条 客户建立空头头寸,需先划转资金至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币种需与交易品种的货币类别保持一致,例如,以美元钞为保证金,只能建立美元钞黄金、白银、铂金的空头头寸,美元钞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平仓后得到仍为美元现钞,不能转换成美元现汇。
第十五条 保证金比率=保证金净值/持仓头寸成本。持仓头寸成本=加权平均成本价×持仓数量。保证金净值=货币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盈亏。浮动盈亏=持仓数量×(加权平均成本价-当前客户买入报价)。
第十六条 初始保证金比率是指客户开仓时需冻结的保证金与持仓头寸成本的比率。
第十七条 可用保证金指客户可用于开仓或转出的保证金。可用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余额-委托挂单冻结保证金-浮动亏损-持仓头寸成本值×初始保证金比率。可用保证金为零或者负值时,客户无法执行开仓或转出操作。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将在每个交易日14:0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对低于警戒线的客户发送短信提醒及时关注保证金状况,对低于强平线的客户发送补充保证金短信通知,并将其列入待强平名单。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待强平名单中的客户,我行将撤销该保证金账户下的所有开、平仓挂单,对该保证金账户下所有头寸按实时价格强行平仓,并短信通知客户强平结果。
第十九条 本业务初始保证金比率为100%,警戒保证金比率为60%,强平保证金比率为50%。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市场风险、客户交易量、持仓量等情况对上述初始保证金比率、警戒保证金比率、强制保证金比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挂失、不得直接提取现金、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不得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保证金不计付利息。客户对建设银行有任何未结清债务,或发生其他建设银行认为必要的事件时,建设银行均有权随时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客户对建设银行的债务。
第二十二条 客户应确保建设银行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质权的有效性、完整性。因任何原因导致建设银行质权丧失或无法行使,或被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的,客户承诺无条件按建设银行要求提供新的有效担保,并赔偿建设银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三条 客户有义务关注自身盈亏情况及建设银行各类保证金比率调整、自身保证金比率是否已低于警戒线和强平线等全部相关信息,客户可通过电子渠道自主查询上述信息。
第四章 交 易
第二十四条 本业务交易类型包括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
(一)实时交易是指客户按照建设银行实时报价进行交易。
(二)挂单交易是指客户以不同于建设银行当前报价的价格进行挂单委托。当客户挂单达到成交条件时,该笔挂单即可成交。
1.挂单交易分为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和追加挂单。获利挂单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优于当时建设银行报价的挂单,止损挂单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劣于当时建设银行报价的挂单。双向挂单同时包括获利挂单和止损挂单,若其中任何一项挂单成交,另外一项挂单自动撤销。追加挂单是客户对已有的获利挂单或止损挂单(主挂单)进行反向交易的挂单,追加挂单与主挂单品种相同,交易数量相同,方向相反。追加挂单在主挂单成交后进入已委托状态。双向挂单不可以进行追加,也不可以对追加挂单再进行追加。客户以获利挂单或止损挂单开仓,则按客户委托价冻结保证金;客户以双向挂单开仓,则分别计算该双向挂单所含的获利挂单、止损挂单所需保证金,按较大金额冻结;追加挂单不冻结保证金。委托平仓则需冻结相应委托数量的持仓头寸。
2.客户可自主选择挂单有效期,有效期为1个自然日的整数倍,最短为1个自然日,最长为30个自然日。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建设银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有效期而未成交的挂单将自动撤销。在可交易时间内,客户可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挂单进行撤销。
第二十五条 空头开仓指客户以货币资金做保证金卖出账户贵金属,建立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客户进行空头开仓交易时,建设银行按初始保证金比率,冻结应占用的可用保证金,若可用保证金余额不足,则该笔交易不成立。
第二十六条 空头平仓是指客户将持有的空头头寸进行平仓。平仓类型包括交易平仓和强制平仓。
(一)交易平仓。客户对其持仓头寸进行部分或全部平仓。当客户加权平均成本价与平仓头寸计算所得金额大于客户买入价与相同头寸计算所得金额时,为客户交易盈利,平仓后获利金额划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反之,为客户交易亏损,亏损金额由保证金扣减。未平仓头寸继续按初始保证金比率冻结保证金,剩余的保证金予以解冻处理。
(二)强制平仓。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待强平名单中的客户,建设银行按照实时价格对该保证金账户内所有头寸执行强行平仓,并通知客户。强平时建设银行将撤销该保证金账户下的所有开、平仓挂单。
第二十七条 本业务资金清算在交易成交后及时完成,交易执行T+0制度。
第五章 风险提示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业务面临包括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通讯系统安全、网络系统安全在内的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客户可能会遭受较大损失,客户应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可能涉及的风险。在建设银行办理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的客户,均视为愿意承担由于上述风险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九条 在本业务非交易时间内,客户将不能处置账户贵金属空头头寸、解冻和转出保证金,客户应谨慎应对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条 对因建设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等因素,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银行保护客户的正当交易权利和主张。对于发生非正常交易的相关账户,非正常交易的系统确认、交割单、电子渠道交易记录及其他凭证等均无效,客户不得凭以主张权利。非正常交易包括明显脱离市场价格的交易、在非交易时间达成的交易、基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达成的交易、以及客户运用欺诈手段等达成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 客户应对其本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须知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给建设银行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建设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客户须知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通过建设银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建设银行与客户间协议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客户不同意接受建设银行的调整内容,客户有权向建设银行申请终止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相关服务。客户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建设银行本业务服务的,视为客户接受建设银行对本业务服务的相关调整。
第三十四条 如客户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且客户未按建设银行要求及时足额补充保证金的,建设银行有权对客户尚未平仓的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并从客户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弥补相关损失。不足赔偿的,建设银行有权向客户进行继续追索,客户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 无论任何情形,如建设银行通过划收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方式无法弥补损失,则建设银行均有权向客户继续进行追索,客户承诺无条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