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民银行是如何规范银行类金融机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答:2005年10月,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令〔2005〕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2008年4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对近几年新成立的四类从事信贷业务的新型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即具备条件的上述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合规开展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对于不属于以上规定范围的放贷机构,秉着使贷款机构全面掌握借款人负债信息的原则,也可以通过向人民银行申请,经批准后加入征信系统。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依据国务院赋予的“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征信体系法制建设,加强征信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使用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行为,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征信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