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省份(按首字拼音排序):
安庆市 蚌埠市 巢湖市 池州市 滁州市 阜阳市 合肥市 淮北市 淮南市 黄山市 六安市 马鞍山市 宿州市 铜陵市 芜湖市 宣城市 亳州市
福州市 龙岩市 南平市 宁德市 莆田市 泉州市 三明市 厦门市 漳州市
白银市 定西市 甘南藏族 嘉峪关市 金昌市 酒泉市 兰州市 临夏回族 陇南地区 陇南市 平凉市 庆阳市 天水市 武威市 张掖市
潮州市 东莞市 佛山市 广州市 河源市 惠州市 江门市 揭阳市 茂名市 梅州市 清远市 汕头市 汕尾市 韶关市 深圳市 阳江市 云浮市 湛江市 肇庆市 中山市 珠海市
百色市 北海市 崇左市 防城港市 桂林市 贵港市 河池市 贺州市 来宾市 柳州市 南宁市 钦州市 梧州市 玉林市
安顺 毕节 贵阳 六盘水 黔东南 黔南 黔西南 铜仁 遵义
白沙黎族 保亭黎族 昌江黎族 澄迈县 定安县 东方市 海口市 乐东黎族 临高县 陵水黎族 南沙群岛 琼海市 琼中黎族 三亚市 屯昌县 万宁市 文昌市 五指山市 西沙群岛 中沙群岛 儋州市
保定市 沧州市 承德市 邯郸市 衡水市 廊坊市 秦皇岛市 石家庄市 唐山市 邢台市 张家口市
安阳市 鹤壁市 焦作市 开封市 洛阳市 南阳市 平顶山市 三门峡市 商丘市 新乡市 信阳市 许昌市 郑州市 周口市 驻马店市 漯河市 濮阳市 济源市
大庆市 大兴安岭 哈尔滨市 鹤岗市 黑河市 鸡西市 佳木斯市 牡丹江市 七台河市 齐齐哈尔 双鸭山市 绥化市 伊春市
鄂州市 恩施州 黄冈市 黄石市 荆门市 荆州市 潜江市 神农架林区 十堰市 随州市 天门市 武汉市 仙桃市 咸宁市 襄阳市 孝感市 宜昌市
常德市 长沙市 郴州市 衡阳市 怀化市 娄底市 邵阳市 湘潭市 湘西 益阳市 永州市 岳阳市 张家界市 株洲市
白城市 白山市 长春市 吉林市 辽源市 四平市 松原市 通化市 延边朝鲜
常州市 淮安市 连云港市 南京市 南通市 苏州市 宿迁市 泰州市 无锡市 徐州市 盐城市 扬州市 镇江市
抚州市 赣州市 吉安市 景德镇市 九江市 南昌市 萍乡市 上饶市 新余市 宜春市 鹰潭市
鞍山市 本溪市 朝阳市 丹东市 抚顺市 阜新市 葫芦岛市 锦州市 辽阳市 盘锦市 沈阳市 铁岭市 营口市 大连市
阿拉善盟 巴彦淖尔 包头市 赤峰市 鄂尔多斯 呼和浩特 呼伦贝尔 通辽市 乌海市 乌兰察布 锡林郭勒 兴安盟
固原市 石嘴山市 吴忠市 银川市 中卫市
果洛藏族 海北藏族 海东地区 海南藏族 海西蒙古 黄南藏族 西宁市 玉树藏族
滨州市 德州市 东营市 菏泽市 济南市 济宁市 聊城市 临沂市 日照市 泰安市 威海市 潍坊市 烟台市 枣庄市 淄博市 青岛市
安康市 宝鸡市 汉中市 商洛市 铜川市 渭南市 西安市 咸阳市 延安市 榆林市
长治市 大同市 晋城市 晋中市 临汾市 吕梁市 朔州市 太原市 忻州市 阳泉市 运城市
阿坝 巴中市 成都市 达州市 德阳市 甘孜 广安市 广元市 乐山市 凉山市 眉山市 绵阳市 南充市 内江市 攀枝花市 遂宁市 雅安市 宜宾市 资阳市 自贡市 泸州市
阿克苏 阿拉尔 阿勒泰 巴音郭楞 博尔塔拉 昌吉回族 哈密 和田 喀什 克拉玛依 克孜勒苏 石河子 塔城 图木舒克 吐鲁番 乌鲁木齐 五家渠 伊犁
阿里 昌都 拉萨 林芝 那曲 日喀则 山南
保山市 楚雄州 大理州 德宏州 迪庆藏族 红河州 昆明市 丽江市 临沧市 怒江州 曲靖市 思茅市 文山州 西双版纳 玉溪市 昭通市
杭州市 宁波市 湖州市 嘉兴市 金华市 丽水市 绍兴市 台州市 温州市 舟山市 衢州市
    热门关键字: 电子银行信用卡悦生活贵金属
    您的留言性质:
    证监会为券商资管业务大松绑
     

    中国证监会22日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修改文件,自今日起至9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围绕放松管制、放宽业务限制,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证监会此次对《办法》作了重大修改,其中扩大投资范围、放宽投资限制、允许产品分级等一系列新规引人注目。

    首先,证监会拟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为此,证监会将配套制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指引》,厘清集合计划备案管理相关要求。

    同时,证监会拟放宽券商资管投资限制。《办法》修订稿拟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这将便于证券公司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市值管理产品等。

    《办法》修订稿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此外,在满足客户适当性要求、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借助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等前提下,证监会拟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投资者之间转让。

    《办法》修订稿还准备删除“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同时,为防控集合计划利用回购连续套做放大风险,适当限制杠杆比例,明确“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修订稿还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下转A2版)

    (上接A1版)此外,为支持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拟对原规定适当调整,明确证券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暂停受理、审核(或备案)集合计划,暂停受理、审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暂停签订新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但证券公司能够证明立案调查与资产管理业务明显无关的除外。

    在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同时,证监会还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简称《集合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定向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首先,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主要面向中小客户的一般集合计划,适应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特点,投资范围增加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对于面向高端客户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鉴于高净值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强,在一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基础上,允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鉴于其面向高端客户及一对一性质,在法规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内,允许由客户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其次,适度扩大管理资产运用方式。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与此同时,修订稿明确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主要体现在:一是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二是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限制。三是适当扩大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修订稿还调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一是取消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绝对数额(不得超过2亿元)限制,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由“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调整为“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为解决极端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预留空间。二是将“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的规定予以删除;删除后,将通过完善风控指标体系,适当提高对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部分的净资本扣减比例,防范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总体风险。

    根据《集合细则》的规定,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应终止。考虑到理财产品是否因资产净值低于一定下限而终止应由当事人自主判断和协商决定为妥,为尊重客户选择权,保护客户权益,此次修订时删除了这一规定。

    此外,修订稿还允许同一客户委托多家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满足客户多样化的理财需求。(上证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