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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言论自由 记者也要懂法律
     

    《美国传媒人的法律读本——记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孙莹编译 南方日报出版社 20105月版

    缓慢但向上的社会演进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新闻专业主义,在国内新闻实务界早已开始被细加研究、传播与若干借鉴。但对专业主义的基础——美国新闻法体系,除了少数研究者熟知外,多数国内新闻从业者就可能所知廖廖。所知的,也往往是一个抽象的轮廓,那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保障。

    但事实上,美国的新闻业,美国新闻界的新闻专业主义,与美国法律之间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关系。美国法律既有对新闻自由的高度保护,也有对滥用新闻自由的限制与惩罚。并且,由于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这些新闻法的生长,都是与一个个具体的司法判例相关的。所以,如果你有足够的耐性,就可以像欣赏一部部连续剧那样去观看,这些法律,其实都是由那些参与打官司的媒体、记者,还有受到媒体伤害讨要说法的个人、组织,还有为双方服务的律师,还有最高法院的九个大法官,还有参众议员们,通过共同的复杂有趣的表演,最终才完成的。即这些因媒体影响而身处其中的人们,其内心的正义冲动通过司法判例,累积为了保障新闻自由、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整个法律体系与新闻伦理体系。这是一种缓慢但向上的社会演进过程,并且至今仍在因新的媒介冲突而演进。

    我阅读《美国传媒人的法律读本》,就产生了这种感觉。

    这不是一本严肃而可怕的法律书,而是一本与美国新闻法相关的故事书。因为其中的每一条法律的产生,都与美国人的一个故事、一种冲动相关。并且,书中也是那种娓娓道来的风格,因为这本书其实是对杰伊·B·怀特教授课堂讲演的整理。怀特教授曾任美国新闻与大众传播教育学会法律部主任,其撰写的《第一修正案与第四权》是在美国大学较受欢迎的媒体法教科书。课堂讲演的整理者是在美国雪城大学受教于怀特教授的中国记者孙莹。

    “事实恶意”

    怀特教授一开始并没有讲美国人认为神圣不已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准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即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相反,他是从一个大学女生遭到了校报记者的名誉侵权故事开始讲起。然后开始讲这名女生该如何找律师、如何打官司、如何索赔。你说美国人的性格好讼也可以,为权利而奋斗也可以,反正就是这种微不足道的冲动,累积为他们复杂的法律体系。

    所以,美国媒体虽然剽悍,但美国读者也不好惹,他们经常会在法庭上干仗。第一修正案对出版自由的保护是很抽象的,缘于许多官司才落实生根、并长出参天大树的。这棵大树中一个重要的枝桠就是诽谤法体系。大家知道,中国一些官员,近年来喜欢以诽谤罪、诬告陷害罪等方式抓记者与说话不中听的普通民众,最登峰造极的莫过于西峰县委书记派警察进京抓记者。今年,还有企业以损害商业信誉的理由让警察通缉记者,前几年还有富士康以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恐吓记者。各种花样都有,新闻报道也常哆哆嗦嗦,处于八面埋伏的地雷阵中。

    而在美国,破解这类地雷阵是从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发生转折的。在此案之前,美国对媒体实行严格责任制,即原告只要证明这是“报道公开发表,对受害人的所指明确,造成中伤”,媒体就要承担责任。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树立了一个新条件,你原告还要证明,媒体有“事实恶意”,才能打赢官司。当初这个原告,基本限定在公职官员与公众人物身上。这个事实恶意,就是媒体须“事先知道信息错误”或“罔顾事实”而刊发报道。沙利文是一名州警察主管,对他来说,要证明这一点比上天堂还难。所以,尽管他在州法院的诉讼中都获审,并被判可获得100万美金,但最后法院的九个大法官创造的“事实恶意”原则,最终让他的愿望落空了。

    此案之后,最高法院曾经把“事实恶意”推演到极致,从公务员到任何发表公众议题的人都适用。最高法院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言论自由,促进公共议题讨论。但这显然也可能导致新闻自由的滥用,葛兹就是这样的受害者。1969年,他因为代理一起刑事案件被《美国舆论》攻击为是同谋者。最高法院认为,此案不引用“事实恶意”原则。所以,此案之后,美国司法回归到适用事实恶意原则须是“公众人物”或论题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经历了这一过程后,美国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对滥用新闻自由的限制,就有了一个较为辩证与中庸的法律体系。

    令人略感遗憾的是,怀特教授对新闻职业伦理的演变与这些司法判例、司法原则的相互关系上,并没有详述。或许对美国读者来说,这种对应关系是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而对中国读者来说,两者联系的建立,才可以更好地理解美国式的新闻自由与新闻法。

    建立媒体的社会责任感

    如果让我来补充一下与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时代相关的新闻伦理,就不能不提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于1947年出版的《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该报告批判了美国媒体对新闻自由的滥用,以及出路:建立媒体对社会的责任感。二十多年后,美国的诽谤法体系从法律维度界定了自由与责任的一个重要关系。美国媒体能够稳健发展,可以说,和这种伦理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完善直接相关。

    媒体的发展,对普通民众产生的一个代价,就是隐私权可能更易受损。怀特教授的讲演中,把隐私侵权分为五种,如公布有损体面的私人信息、错误地置原告于公众视野、入侵私人居所等。哪怕是罪犯的隐私,媒体也是不能随便披露。在“泰勒诉KTVB”案中,泰勒在被警察抓获时,被电视台拍到裸身照,且露出了生殖器。法院的判决认为,露出生殖器属于“有损体面的私人信息”,所以电视台输官司赔钱。

    也是差不多在同一时代,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于1966年制定了一条重要的伦理规则:最小伤害原则。“对那些可能受到新闻报道负面影响的人表示同情。在对待儿童和无经验的消息来源或报道对象时,具有特殊的敏感性”,“当采访正处于悲伤之中的人以及使用照片时,要特别小心”,“一般人比公共官员和追求权力、影响和希望引起人们注意的其他人,有更多的权利保有关于自己的信息”,“在公众被告知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公正审判的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等等,成为了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是新闻界对隐私法的伦理回应,对社会责任的自觉。应该说,这一专业主义经验,也是值得正在发展中的国内媒体借鉴的。如果从业者把它内化为伦理行为,应该可以减少大量司法诉讼。

    这本书的故事所展现的另一些话题,也可能是中国媒体从业者感兴趣的。即美国怎样限制新闻出版,公平审判与媒体自由的边界在哪里,新闻人的特权可以有多大,政府信息公开的演化。如限制新闻出版,在美国几乎总是违宪的。尽管美国有立法禁制令、司法禁制令和行政禁制令,但一般很少用,一般只有“三个尼尔例外”下才可以禁止媒体报道:危害国家安全、淫秽或者煽动暴力推翻政府。但最高法院也很警惕政府滥用国家安全之类理由下禁令的情况,1971年纽约时报刊登五角大楼机密文件事件中,司法部长警告报社,这一报道需禁止,因为违反了间谍法。纽约时报起诉后,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国家安全“没有迫在眉睫的危险”,所以禁止令无效。这其实是对“三个尼尔例外”作出了适用上的限制。

    纵观全书,让我感触最深的是,良治是一种复杂又理性的演变过程。那些用官司来保障自身权益的美国人,实际上在无意识间探询了正义与自由之理,通过累积起来的案例,推动了美国新闻与司法的进步。这是一种精英与民众共同向善努力的结果,缺一不可。

    另一方面,我也认为这本书对理解新闻专业主义的法律基础具有常识意义。所以书名叫《新闻专业主义者的美国法读本》,或许更有意蕴。(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