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开展利率互换业务行为。这是保监会首次就利率互换业务发布文件。 业内人士指出,保监会此次发文旨在扩大保险公司开展利率互换的范围,只要达到相关标准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参与交易,在今年不利的投资形势下,提高固定收益投资品种的组合收益,并提高规避利率风险的能力。 早在2006年,人保资产管理公司首批获准试点利率互换业务,此后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友邦保险和平安保险先后获得该试点资格。截至2009年底,申请参与利率互换市场交易的备案机构有71家,其中保险公司1家。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3%。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利率互换又称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其交易对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的监管规定。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和董事会批准文件报保监会备案。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委托人签订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实时监测利率互换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每月15日前向保监会报告评估结果。违反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参与利率互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保险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能力标准和备案程序,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规定,将由保监会另行制定。(一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