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部署震区贷款损失核销工作

新华社、人民网、《新华每日电讯》、《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香港商报》等媒体17日报道。

记者从建设银行了解到,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精神和银监会有关要求,建设银行认真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做好汶川地震灾区贷款损失核销工作,为地震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排忧解难。

据建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连日来,建行从总行到灾区分支机构不等不靠,加班加点,抓紧核查掌握地震灾害造成的贷款损失情况,与当地民政部门、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密切联系,获取相关信息,确定借款人死亡、失踪名单,调查掌握借款企业财产损毁程度及地震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还款能力造成的影响等有关情况,及时准确评估全行贷款损失程度。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因汶川地震造成的个人贷款、企业贷款、银行卡透支损失符合财政部呆账认定标准的,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原则,加快核销进度。

据介绍,建行结合监管要求和灾区实际,对地震灾区贷款损失的核销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借款人(或持卡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经当地公安部门、法院、民政部门或抗震救灾中心出具确认死亡或失踪者名单证明材料后,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核销条件分别申报;借款人(或持卡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当地司法部门出具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有权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后,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丧失劳动能力”核销条件申报;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倒塌、损毁或成为危房无法居住的,借款企业厂房倒塌、机器设备损毁等企业财产损失后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后不足)的,经当地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或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等权威部门提供房屋损失鉴定证明、企业财产损失鉴定证明等,建行有关分支机构按“自然灾害”核销条件申报;无法取得外部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损失或财产损失清偿证明的,由建行有关经办行多个部门联合组成调查小组,经实地勘察核实后形成财产损失核查报告。申报核销时须将调查小组名单、财产损失核查报告及会议纪要作为内部清收证明,以备查考。同时,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监管部门及行内核销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核销工作,并拟对核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此外,建行下放了核销审批权限,将15万元以下个人类呆账贷款项目的核销审批权授权给四川、甘肃、重庆、陕西、云南五家重灾区一级分行,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要求,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以进一步支持灾区企业的灾后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