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惠民系列”1号、2号和3号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说明书
(2019年12月第1版)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分行拟于2019年12月19日起(含)启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惠民系列”1号、2号和3号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新版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2019年12月第1版)。
分行相应修订重庆市分行“乾元—惠民系列”1号、2号和3号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新版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具体修订如下:
一、调整产品风险揭示书中的客户提示语句
惠民1号调整后: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本产品任何预期年化收益率、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期限为1387天(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权调整产品期限),产品存续期内任一自然日接受申购/追加投资申请,客户可对持有360天及以上的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
本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二盏警示灯,风险水平为较低风险。产品适合于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最不利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客户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产品。
惠民2号调整后: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本产品任何预期年化收益率、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期限为1081天(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权调整产品期限),产品存续期内任一自然日接受申购/追加投资申请,客户可对持有720天及以上的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
本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二盏警示灯,风险水平为较低风险。产品适合于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最不利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客户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产品。
惠民3号调整后: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本产品任何预期年化收益率、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期限为1081天(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权调整产品期限),产品存续期内任一自然日接受申购/追加投资申请,客户可对持有1080天及以上的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
本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二盏警示灯,风险水平为较低风险。产品适合于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最不利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客户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产品。
二、增加税收风险条款
税收风险: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客户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根据产品发行时现行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测算而得,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客户预期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三、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调整后:本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归集一并运用,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放同业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等。
3.货币市场基金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6.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0%-80%,货币市场工具0%-80%,货币市场基金0%-80%,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80%。
从投资实践出发,秉持着为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上述投资比例可在0%-20%的区间内进行浮动;非我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我行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若超出该浮动范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我行将进行信息披露,并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使投资比例回归至约定区间。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遇市场变化导致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品。
四、增加产品资产估值条款
增加:(一)资产估值原则
1.适配性原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审慎性原则。审慎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3.充分披露原则。根据金融资产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4.清晰性原则。估值方法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能清晰反应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资产估值方法
1.存款
存款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货币市场工具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货币市场基金
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资产持有目的采用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估值。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五、调整信息披露规则
调整后:(一)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披露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立信息,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终止信息等。
在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在产品存续期内,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发布产品的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逢半年末,半年报告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度报告合并;如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的全口径资产发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等风险状况的,在风险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如中国建设银行拟调整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及比例范围、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产品风险等级、交易结构、产品规模(上下限)、产品到期日、申购赎回约定、调整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巨额赎回比例、优化或升级产品、产品费用水平等产品要素、调整客户投资起点金(份)额、追加投资金(份)额、客户预期收益水平等其他需要提前披露的事项,则于调整生效日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发生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投资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在产品开放日不能按期兑付赎回申请、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兑付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则于在该开放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等事项,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
在产品提前终止或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的到期及清算报告。
六、其他优化内容
本次修订还优化了产品风险提示、产品要素表、产品运作说明、客户收益计算示例、产品提前终止、信息披露等相关表述,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