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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业务章程和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协议

     

    龙卡准贷记卡(主卡及其附属卡,以下简称准贷记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准贷记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信息披露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甲方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2.乙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并用于:

    (一)审核甲方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

    (二)审核甲方作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提出的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

    (三)对已向甲方或甲方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四)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乙方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3.乙方应对甲方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第二条 信用额度

    1.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为甲方核定信用额度。

    2.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情况调整甲方信用额度,并通知甲方。

    第三条 签名

    甲方领取准贷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密码

    1.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领取密码后,应及时在ATM等自助设备上修改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 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3. 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五条 安全使用

    1.准贷记卡只能由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转借。甲方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2.甲方在使用准贷记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未按规定使用准贷记卡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存款计息

    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消费及使用

    准贷记IC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准贷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准贷记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准贷记IC卡主账户或准贷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第八条 取现及使用

    1.甲方在ATM等自助设备上提取现金时,每账户每日在ATM上的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含)元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2.准贷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3.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准贷记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4.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5.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的退货资金退入甲方的主账户。

    6.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7. 准贷记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准贷记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准贷记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8、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准贷记卡在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通过预约方式换领新卡期间可以在上述渠道正常使用卡内资金。

    9、如果准贷记IC卡的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联机交易是指连接乙方系统验证的交易。

    第九条  ATM自助转账

    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可设定不超过5万元的每日每卡转出累计金额,若甲方没有设定的,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乙方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控制。附属卡的ATM自助转账功能与主卡保持一致,如主卡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附属卡和主卡ATM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统一按主卡的交易限额控制。

    第十条 有效交易凭证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准贷记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第十一条 对账单

    甲方准贷记卡账户当月发生交易、费用时,乙方在月底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形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甲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第十二条 账务查询

    1.若甲方对账务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180天的,乙方受理甲方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自查询日起一年(含)内的免收查询手续费,其余期限按公示价格执行

    2.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情况提出疑义时,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不应拒绝支付该项交易款。甲方不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3.乙方为甲方提供通过柜面和ATM等渠道进行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查询及最后10笔交易明细查询的服务。

    第十三条 透支

    甲方须在首笔透支发生60(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

    第十四条 追索

    1.甲方发生首笔透支后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乙方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甲方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甲方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

    2.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第十五条 卡片挂失

    1. 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准贷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过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径办理口头挂失或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口头挂失长期有效。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

    2.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1)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3)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4)遗失或被窃准贷记卡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3.准贷记IC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第十六条 费用

    1.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

    2. 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准贷记卡账户管理费的权利。一旦收费,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预收账户管理费。第一年度账户管理费在开卡时由甲方直接交纳,以后年度账户管理费每年从甲方账户自动预先扣收。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

    第十七条 有效期

    准贷记卡卡片有效期为5年。卡片过期后,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贷记卡可以在乙方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的准贷记卡在上述渠道可以使用卡内资金;准贷记卡卡片过期后不允许透支使用。甲方准贷记卡卡片到期后,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 销户

    甲方对准贷记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准贷记卡销户申请,并将准贷记卡片交还乙方。准贷记IC卡芯片到期或损坏时,甲方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第十九条 其他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甲方使用准贷记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但在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既有的业务规则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 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工作、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甲方通讯地址和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乙方。

    3.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准贷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有权提出异议。

    4. 乙方有权对甲方存款余额100元以下、3(含)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款活动(不含因乙方支付利息或扣收服务费用而发生的收付款活动)的准贷记卡账户进行清理

    5.乙方有权依照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冻结甲方准贷记卡账户,扣划账户内资金。

    6.甲方若出现违反《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或本协议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停用甲方准贷记卡或调整甲方信用额度。乙方停用、收回甲方准贷记卡时,甲方所有未偿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一次清偿。

    7. 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利率的调整、《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准贷记卡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准贷记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8.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准贷记卡章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9.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