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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险企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25

  记者 高嵩324日,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统一和整合了保监会及保监局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办法》将于今年41日起执行。《办法》发布以后,各保监局之前制定的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规范性文件将随之废止。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二是审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三是对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也做了调整。此外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方面也做了简化处理,减轻公司的申报成本。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对于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及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符合自身发展规划;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等条件。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等要求。

  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但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常常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的后期发展和整个公司的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设立应当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预期。

  该负责人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全面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和执行《办法》的要求。在分支机构设立前,结合自身实际和市场情况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决策。在分支机构设立时,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稳健运行。在分支机构设立后,要加大投入,保障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确保分支机构能够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要用科学理性的经营理念来对待分支机构的批设,克服开设分支机构中的盲目性、随意性,摒弃粗放经营和管理的做法,逐步实现发展方式向效益集约型和可持续性转变。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