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周二发布关于修改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放宽准入条件。包括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等,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银保监会网站刊登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并显示,上述两部条例修改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同时,也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增加金融有效供给。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外资许可条件及业务范围等基本趋于一致,...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吹风会上称。
此次《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放宽对拟设外资银行的股东以及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条件。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调整对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监管要求。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豁免其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修改内容主要包括: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修改后的《条例》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保险公司总股本中,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资产占比为1.64%和6.36%。
来源:路透中文网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