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 确保行业稳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战略规划部 贾铁真 朱红艳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最近常被热议的话题,但目前均尚无统一定义,就涉及广义的金融服务来看,互联网金融更被大众所关注。通常认为“互联网金融特指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目前,我国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主要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商和网络运营商等,开展的业务主要有支付、转账、货币基金理财、P2P网贷、虚拟信用卡等。从本质看,互联网金融业务基本属于银行的存、贷、汇和理财范围,但二者经营主体有着本质区别。应该说,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便利、提高服务效率、推动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风险扩大趋势,需要加以重视,并通过积极监管和规范,予以防范和化解,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1.金融消费者交易风险较高
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改变了用户金融服务接入方式,带给用户全新体验,并使消费者与产品供应商之间关系和个人信用消费体系发生改变,由此也产生一些新型、更为复杂的金融服务风险因素。主要有:一是与银行封闭运行的业务处理系统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依赖于互联网系统,更易受黑客攻击、病毒侵袭,信息更易被盗取、篡改等,特别是交易者身份和真实性难以确认,存在着较高的消费者信息泄露及受欺诈、诱骗等风险。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有84.8%的网民遇到过信息安全事件,人均2.4起。其中病毒或木马、假冒网站、账号或密码被盗、个人信息泄露发生比例分别达23.1%、17.6%、13.8%和7.1%。近期,携程被曝光因安全支付漏洞导致部分用户银行卡信息外泄事件。这些事例充分说明消费者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存在着较高风险。
二是互联网转账支付缺乏第三方证明。银行跨行转账需经过人民银行系统完成,业务处理会在第三方留下清晰凭据。然而,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上跨行转账、支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内部系统划转并调整自己相关银行资金头寸来实现,用户转账、支付信息在第三方没有留存。如果出现转账支付纠纷,将会出现缺乏第三方记录证明,无法找到交易记录痕迹,消费者缺乏追索证据情况。
三是消费者维权难。一方面,由于交易多为电子数据且保存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发生纠纷后用户举证难。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多采用格式合同,其中有很多隐性条款,使普通消费者难以准确理解和掌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实质。在信息和资金交互结构为多对多形态、交易关系错综复杂且环节多情况下,相关交易数据和信息易被篡改伪造后,难以及时找到侵权人。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互不相识、分布极其分散和广泛,使得法律仲裁过程更加复杂。去年,我国仅网贷行业就有50多家平台爆发负责人跑路、资金链断裂、逾期提现等问题,大量P2P借贷投资者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血本无归又状告无门。
2.存在的诸多风险隐患对金融稳定有较大影响
对金融系统的风险防范,有关部门一直采取谨慎态度,针对互联网金融,如对第三方支付、电商、P2P机构等经营行为也陆续出台过一些相关规定,但由于没有将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金融机构监管,因此存在着诸多风险隐患。一是从事互联金融业务的机构,大量的从业人员没有经过金融任职资格认证,却在从事着创新的、高风险的金融交易模式,且缺乏像金融企业在谨慎监管下制定的严密内控制度。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货币基金理财业务,存在着偿付高回报率的可持续经营风险和“T+0”赎回等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着大额沉淀资金,其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问题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三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会产生侵占客户资金、套现、洗钱及交易纠纷等风险。四是二维码支付等技术未经认定,现有的线下支付风控体系缺乏对其风险约束。五是“网络信用卡”突破了发卡面签审核要求,会产生欺诈、洗钱等问题。六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与运作方式还存在着法律和监管盲区,极易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问题。七是第三方支付机构预授权交易会引发骗取银行信用、非法套现等问题。仅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全国就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预授权交易进行套现的事件,主要缘于部分收单机构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和风险管控不到位等造成的。
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快速发展、用户迅速增多、体量迅猛膨胀,使得我们已无法忽视其对金融体系安全的影响。以支付宝为例,注册活跃用户达3亿多,约占我国15-60岁人口的1/3。2013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超10万亿,约占支付交易总规模近50%,特别是余额宝仅用半年多时间就达到5000多亿元规模。从美国和日本互联网金融发展看,他们已有“宝”类产品因收益空间不断压缩而迅速陨落的先例,以及网络贷款、保险、银行等因缺乏金融专业能力、客户粘度不足、过度依靠网络、风险损失过大等原因而纷纷退市的案例。因此,尽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在稳定发展,但我们也要认真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避免其风险暴露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3.对货币政策调控机制造成冲击
从2002年腾讯公司推出Q币以来,目前国内互联网上存在的虚拟货币已达几十种。2009和2010年,人民银行、文化部与商务部联合或单独下发多份文件,对网络发行货币的种类、价格、总量等进行规范管理,但虚拟货币的增势仍很强劲。据诺达咨询对用户市场调研及对厂商访谈,2010年和2011年虚拟货币增速分别为41.8%和36.2%。从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看,目前付费用户比例已高达70%以上,Q币使用人数可能已过2亿。未来看,如果虚拟货币发展成了统一市场,各公司间能以相同标准和价格进行兑换,则会对传统金融体系或经济运行造成极大冲击。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虚拟货币”、“虚拟信用卡”和白条透支等业务,已带有创造货币、创造信用性质,但并非是传统的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形成的货币创造过程。目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一个在央行可控制的货币流通体系之外、相对独立的资金流通体系,由于他们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等央行货币政策控制手段约束,实际上正在不断放大着货币乘数。
这些问题不仅使人们要进一步思考互联网金融对传统货币定义、流通、政策、调控等带来的挑战,更需要关注对“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双向兑换”所引发的对货币供应量、正常金融秩序的冲击。
4.拉高资金市场价格给实体经济发展带来冲击
目前,“宝”们总规模已超过1万亿,占全部货币基金的40%,客户数量超过8100万户,约占全部货币基金客户数量的95%,货币基金规模前10%的位次几乎均被“宝”类产品占据,“宝”类产品在货币基金市场上有很大的影响力。
诚然,“宝”类产品发挥了互联网信息高效的优势,增强了货币市场价格透明度,加速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但也暴露了其监管套利的本质和抬高资金价格的畸形作用。目前,“宝”类产品平均收益率高于其他货币基金和银行非标之外理财产品1-3个百分点,是活期存款的10-20多倍,是一年期定期存款的2倍以上。造成“宝”类产品收益率较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宝”类产品利用了监管空白,拥有了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可提前支取不交罚息”的优势,将活期存款定期化;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一般性存款和同业存款间打开一个缺口,利用同业存款不须缴纳存款准备金的规定,将一般性存款转化成同业存款所降低的资金使用成本转化为价格优势,表现为能够支付出比银行理财产品更高的收益率。然而,包括“宝”类产品在内的货币基金,90%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大额协议存款,在银行系统内属于同业存款,可满足银行非标业务客户的资金需求。在同业存款利率升高情况下,非标业务融资方必然要支付出较高的利息成本,而这种高融资成本压力必然会最终转嫁到实体经济身上。特别是在“宝”类产品收益率高企情况下,银行不得不通过提高存款利率和理财产品收益率来稳固和吸收存款,从而以提高银行资金成本的方式推动贷款价格上涨,同时,“宝”类产品收益率高企也会提高投资者收益预期,从而迫使企业不得不提高债券发行收益率才能达到融资目的。
5.造成经营主体不平等竞争的问题
当前,互联网金融大致分成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主开展的支付类业务、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和网络借贷业务等三类,已全覆盖了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汇功能。但是,开展这些银行业务的机构却没有与商业银行一样接受有关部门监管,遵守开展这些业务所要求的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满足资本金和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要求,并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规定等。
市场有效的前提在于市场主体在公平规则下进行竞争。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银行业务,却不遵守银行业规则,甚至通过突破规则、逾越规则去竞争,才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取得了猛进发展。虽然目前看,互联网金融从量上根本谈不上对商业银行的冲击,但我们都知道:规则的破坏,远比数量冲击更可怕。
6.加大行业自律,实施定位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体量大、影响大的金融主体层,必将成为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确保金融生态系统稳定和谐,应从立法、加强行业自律、实施定位监管等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
一是通过立法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等保障。2011至2012年间,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相继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基本形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组织架构体系。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基本法以及金融类法律法规中。2013年10月我国重新修改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由于金融商品设计、结构、规则复杂,且专业性强,金融消费的特殊性,使一般性的消费者保护框架很难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应通过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出现当年信托业发展初期的乱象。近期,我国已酝酿成立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期望在行业自律、协同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并能够推动形成行业的服务标准和规则。
三是监管层要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定位监管。应秉承重构思想,在多层次金融结构体系框架下,清晰划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各种主体在金融体系中的位置,明确各自经营领域和范围。主要体现在:其一,要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进行功能定位,并按照其功能进行监管。目前,欧盟已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金融机构接受相应监管。其二,要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定位,界定能够在什么、多大领域开展业务。目前,美国已明确规划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不能用于贷款和投资等用途。其三,要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的业务标准进行定位。如线上业务线下使用时,对是否遵守线下规则要进行界定,对虚拟货币、虚拟信用卡业务使用范围、额度以及对转账、支付、借贷等额度进行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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