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两只“理财基金”引发的“血案”?
王增武
今年,华安月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基金和汇添富理财30天债券基金(又名“超短期基金”或“理财基金”)同时成立,募集资金规模分别为182.22亿元和244.42亿元。坊间传言四起,“理财基金”将替代短期理财产品?基金公司为什么要发“理财基金”?“理财基金”对银行理财产品能否构成冲击?监管部门该如何应对?要回答上述三个问题,我们还得从头谈起。
2004年以前,国内以产品为导向的财富管理市场呈现“三足鼎立”的发展格局:证券公司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和证券公司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此后,商业银行发售针对个人零售的银行理财产品一举打破原有的“均衡局面”,并形成“四分天下”的竞争格局。然而,后来居上,商业银行凭借其固有的“国字”背景和强大的网点优势,短短八年间,几乎形成吞并其他三类产品市场的喜人景象。
坦率地讲,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粗放式的发展方式难以满足当前“以精易金”的精细化市场需求。除此之外,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也一直饱受“高息揽存”的诟病,所以新任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去年末上任不久便要求“银行不允许发行一个月及以下期限的理财产品”。
其实,“被吞并”的三类产品早有预谋地想收复失地,主要表现有三:第一,信托公司一直强调产品的自主研发和打造强大的直销团队;第二,去年中期以来,证券公司热衷于筹建财富管理中心并建立证券公司的创新路径;再如,当商业银行推动发展针对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业务时,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推出基金专户理财——基金“一对多”。
为什么“小小”的财富管理市场会出现如此错综复杂的“同质竞争”?首先,这与国人的经营理念有关。话说犹太人在某一个地方开了一个加油站,生意特别好,然后第二个犹太人来了开了一家餐厅,第三个犹太人就开了一个超市,这片区域就很繁华了。如果中国人开了一个加油站生意特别好,第二个中国人肯定开第二个加油站,然后是第三个、第四个……恶性竞争大家都没得玩。
其次,财富管理市场“参与方”的定位不清,清晰记得2009年在一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调研时,其专门负责理财的总经理说:“截至今天,我都不知道我们为什么要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一定程度上讲,发售理财产品我们是亏的,一是我们拿出我们最优质的资产做基础资产;二是做成产品后商业银行获得的中间业务收入远低于利差收入”。
第三,银行理财产品是其他三类产品的替补还是覆盖?纵观2004年至今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产品投资方向“无所不及”,产品设计结构日益精细,流动性条款相对合理,合作模式多种多样等。尤为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可以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阳光私募等其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合作,从而保证其产品体系呈现“唯我独尊”的覆盖之势。
第四,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是低风险低收益还是高风险高收益?截至目前,官方并未给出银行理财产品的严格定义,更无对其风险收益水平的严格界定。我们中心在市场发展之初曾将银行理财产品界定为“风险收益水平介于股票和定存之间的多样化投资工具”,但随着“Accumulator”和“双币存款”等产品不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其全部本金,极端情形还有可能会出现高额负债,这表明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已经完全突破上述界定。
那么,“理财基金”到底会不会对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构成冲击?清楚记得,去年末当笔者电话采访问起对尚主席要求不允许发售1个月内理财产品的看法时,我们就认为限制“揽存”的效用微乎其微,因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予以“规避”,典型案例如开放式产品和滚动式产品。
一言以蔽之,造成当前的“混战”局面是拜国内“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格局“所赐”。在此,我们对财富管理市场(至少包含前述主要四类产品市场)给出六条条“无摩擦”的“理想化”建议:第一,建立集“一行三会一部一委一局”功能于一身的独立的功能监管机制;第二,完善财富管理市场中产品发行主体的分类监管体系,确定不同主体发售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第三,统一财富管理市场的数据征集、发布方式,建立统一的数据检测平台;第四,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第五,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级评价机制;第六,大力发展基础资产和衍生产品市场,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做大做强财富管理市场这块蛋糕,尽早形成“错位竞争”的“最优均衡”或“帕累托改进”。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产品中心)
(文中观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指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