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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类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2009-03-11

国债 由于国债一级市场的特殊性,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l994年5月,针对国债卖空的现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卖空行为的通知》,要求国债的交易和托管都必须使用实物券,代保管单必须以全额实物券作为保证,国债经营机构代保管的国债券必须与自营的国债券分类保管、分账管理,并确保账券一致。其后,1996年发布《关于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l997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银行间国债现券交易的通知》等。后来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又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l999年又发布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等。

 

    金融债券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为1985年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加入到这一行列。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用计划派购或市场化的方式,向国有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发行。准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本单位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计划。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体也在原来单一的政策性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规定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

    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9月6日发布公告,就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企业债券 我国的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如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国家投资债券、公司债券等。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始于l983年。l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旨在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转让、形式和管理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企业债券的发行更为规范。

    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符合国务院下达的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1993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文简称《公司法》)中“公司债券”部分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及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并详细列明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国务院债券管理部门为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部门。

    1996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规范企业债券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债券上市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中国证监会,企业债券暂不利用证交所电脑系统上网发行,不得回购。

    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债券市场。

    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作了特别规定,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同时对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及处理办法作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公司债券的管理。

    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公司债券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30日发布(2004年10月15日修订)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该办法特别强调,其所指的证券公司债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和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11月7日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为我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建立了制度基础。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熊猫债券 200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便也由此诞生。

摘自《证券发行与承销》 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