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知多少
编者按
自2006年《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发布以来,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正在一步步向前推进,截至今年11月8日,第二次融资融券联网测试已经结束。《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也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即日起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在国外早已开展,但是对中国投资者来说还是新鲜事物,本版这期介绍一些融资融券的概况、世界其他国家融资融券的操作模式以及一些术语解释,供读者参考。
■ 本报记者 晏明
融资融券业务最早起源于美国,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等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交易在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都是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这种交易方式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而且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此外,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方面,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同时,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准备进行时
自2006年《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发布以来,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正在一步步向前推进,截至今年11月8日,第二次融资融券联网测试已经结束。《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也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即日起证券公司可以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但是融资融券在我国作为一项新开展的业务,业务推出初期会受到许多的限制,比如融资融券标的池、参与主体等方面的限制,这将导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会太大,而融资的相对规模要显著大于融券。
东吴证券研究所专家表示由于只允许券商通过自有资金和自由证券参与融资融券,从合格券商数量及资产数量看,其能获得的利润,也许并不如市场预期。而且,市场上主流机构投资者基金、保险机构等以后能在多大范围内参与该业务仍未可知。目前全球较多市场因受次贷危机困扰而采取“限制卖空”政策,在此背景下,管理层对融资融券的推出会更加谨慎。所以,必然是融资先行,而融券的推出仍遥遥无期。上述专家还提到在试点初期,券商为了控制风险,将可能从保证金比例、担保证券与交易证券标的等方面进行较严格限制,因此业务规模可能不大。
投资进行时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满足《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买入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例如,如果投资者账户中有10000元可用保证金余额,按照细则投资者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的规定,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00元市值的证券。
融券卖出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例如,如果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按照细则投资者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的规定,投资者理论上可以像券商借到相当于20000元(按当时卖出价格算)的证券。
融资融券操作流程
分散授信模式(美国为代表)
1920年代开始卖空交易。美国的分散授信模式的基础是国家的金融证券市场比较发达,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有比较完整的自主性。这种模式下,国家不设立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而由市场上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等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分散授信模式运行的主体是证券公司。
集中授信模式(日本为代表)
1951年引入了信用交易制度。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具有半官方性质,主要由具有垄断性质的专门证券金融公司来调控证券融资融券信用交易。日本现在主要有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三家公司,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代理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当证券公司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不足,即向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通,并支付手续费和利息费。
双轨制信用模式(中国台湾为代表)
1962年起引入信用交易。双轨制信用模式只在台湾实施,其原因是台湾开放融资融券较欧美、日韩要晚很多,因此它融合了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的特点,形成了具有台湾特色的信用模式。它主要的特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不仅仅限于证券公司也面对个人投资者。
表1:美国、台湾、日本模式基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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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台湾 |
日本 |
基本框架 |
证券商主导,可向银行融通资金、向同业借券。券商净资本占总负债比率高于1/15方可开展业务 |
双轨制(券商对委托者提供融资融券;证金公司除办理对券商的转融通外,还通过代理券商办理业务 |
单轨制、券商对委托者提供融资融券,证金公司转融通。证金制度由政府主导 |
授信机构 |
许可的券商,直接对客户;未许可的券商可作IB |
许可的券商,直接对客户;未许可的券商,促成客户与证金公司 |
具备交易所正会员的券商 |
标的物 |
上市普通股、NASDAQ股票、符合规定的收益凭证、认股凭证、债券 |
普通股票及受益凭证。符合信用交易的第一标准的合格证券 |
第一类上市股票,及第二类上市股票、JASDAQ上市股票 |
管制工具 |
1934年实施初始保证金比例;此后调整初始保证金次数22次、同时对抛空者有一定限制 |
调整融资比率、保证金成数、对异常状况股票,停止其信用交易;管制比日、韩较松,但较美国严 |
证金公司调整券商的转融通额度、调整委托保证金的现金比率、调整代用证券的折价比率、调整利率 |
证券商融资融券限额 |
依照券商的资本净值,对全体客户融资融券总金额或个别有价证券的融资融券总金额设定限额 |
融资、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券商净值250%,单一证券融资、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净值的10%和5% |
证金公司依据其所定的专融通基准计算对个别券商的授信额 |
期限 |
无 |
6个月 |
6个月 |
最低保证金 |
2000美元 |
|
30万日元 |
委托保证金 |
50% |
由证管会经中央银行同意 |
50%-60%、最低30%和30万日元 |
证券商资金来源 |
自有资本、银行贷款、融资保证金、担保价款、客户账户贷方余额 |
自有资本、证金转融通、银行贷款、融资及委托保证金、担保价款 |
自有资本、证金转融通、银行贷款、融资及委托保证金、担保价款、 |
证券商证券来源 |
融资担保品、抵缴证券、自营股票、同业拆借、客户同意寄存的证券 |
融资担保股票、抵缴证券、向证金公司转融通 |
融资担保品、抵缴证券、向证金公司转融通、自营股票 |
证金公司证券来源 |
无证金公司 |
转融资担保股票、抵缴证券、公开标借、议借、标购 |
转融资担保股票、抵缴证券、公开标借 |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推行。
目前,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公司仍是有限的,因此融资融券业务不会太大;其次,融资融券业务离真正实行还有一段时间,试点何时结束,何时进行全面推广,一切都很难言说。
任何一个市场在刚刚推出这项业务时,都必然是先大规模开展融资,原因很简单,融资比较容易迅速开展。只要券商或证券金融公司有货币资产,并设计好融资比例、抵押模式、监管模式和纠纷处理方案等,就可以开展。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也必然先是融资大规模铺开,融券陆续跟进。我国股市在经过前期连续下跌后,市场信心极度缺失,在这个时候开展大规模的融资业务,市场会有更多的增量资金入市,可缓解现阶段市场的弱势格局。
●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自有货币资产总是有限的,特别是公司自有的股票更是有限,这就决定了目前融资融券业务的总体规模也是有限的。
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那么证券公司有多少资金可以融出呢?在牛市中,证券公司因为自营业务需要,不可能有大规模资金融出,因为自营的收入远远大于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在熊市中,不是赚钱而是亏钱的时候,证券公司可虽然有大量闲置资金,但因为行情不好,又有谁来找证券公司融资呢?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融资融券的大规模开展或许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为控制市场风险,试点期间,证监会将实施窗口指导,由试点券商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门槛、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以及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有严格的资质门槛,这就迫使大部分散户投资者被拒之门外,这就使这个业务的实施范围再缩小。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试点办法还规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初始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比较高,分别为不得低于50%和130%,并要维持保证金比例和标的物的抵押;同时,试点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适度再提高风险控制比例。这就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财务杠杆效应实际上并不大,放大比率不足一倍,市场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标的证券
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其中包括:1)符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交所第二十三条,深交所第3.2条)规定的股票;2)证券投资基金;3)债券;4)其它证券。
●折算率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
●保证金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必须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与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
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强制平仓
当投资者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末未偿还债务时,将被证券公司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该指令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且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岗位的指令,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其操作应当留痕。
●保证金可用余额
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Σ(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Σ[(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ΣΣ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Σ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2008年11月8日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二次业内联网测试。
2008年10月31日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
2008年10月25日
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首次全网测试。2008年10月05日
证监会宣布启动融资融券试点。
2008年04月25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出台。
2008年04月08日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06年09月05日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公布。
2006年08月29日
中证登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006年08月21日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发布。
2006年06月30日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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