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淡看待小额贷款公司
■ 益智
一边是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一边是活跃的民间资金在苦苦寻觅出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图通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地位,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资金运用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其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浙江省中小企业众多,民间资金充沛,历来民间借贷十分活跃,因此率先出台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将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宁波、温州、嘉兴、台州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个试点名额。浙江有90个县(市、区),以此估算,试点期间将出现111家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有超过50亿元民资浮出水面,缓减小企业和“三农”的贷款难现状。
从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一个有相当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它不参与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它与钱庄和银行有本质区别。可以把它们视为解决民间小额资金需求的公司型私募基金(PE),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个混合体。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是把原先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借贷资本规范合法化。诺贝尔和平奖曾被授予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
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如何,还是要看它是否符合经济运行的规律。首先是看是否有那么多沉淀资金愿意投向小额贷款,前两年我国流动性充沛,大家对通过这个合法管道获取高利息的方式兴趣很高,但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流动性突然大幅降低,因此以后在我国降息周期中这类贷款的供给是否充足涵待观察。此外该渠道的贷款利息与仍处地下的高利贷利息的差额多少,也是今后小额贷款公司会否被边缘化的关键。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可以分散风险,而且在以前零星试点中违约率极低,但一旦规模化的推开试点,风险度上升似乎不可避免。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之类的新生事物,宜以平淡心态宽容视之,给予其足够空间成长,既不要捧杀,也不要棒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