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租约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方(个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扣款账号:
根据乙方向甲方租用保管箱用于存放物品业务需要和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此项服务,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承租甲方所拥有的编号为 的保管箱,规格为: mm× mm× mm。租期为 (年/月/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乙方已一次交足租金 元人民币,保证金 元人民币。乙方已收到甲方密封钥匙 把或信息磁卡 张,卡号为 。保证金不计付利息,且凡本租约项下乙方拖欠的任何款项,甲方均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 如乙方为个人租用保管箱,可指定一人作为其授权代理人使用保管箱,授权有效期内,被授权人享有乙方授权的权利。授权时,乙方和被授权人必须同时到甲方办理授权事宜,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保管箱,视同乙方使用,被授权人行为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变更授权的,应及时到甲方办理相关变更授权手续。
第四条 乙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情况下享有自主存入或取出物件的权利。乙方开箱存取完物品后应确认保管箱锁固后方能离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由于乙方泄露密码而导致他人开箱成功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 租期内,保管箱客户钥匙两把或磁卡全部交乙方保管和持用。乙方不得自行复制钥匙和磁卡,否则甲方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六条 乙方租箱时可选定是否需要甲方提供到期续租、退租提示服务。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到期续租、退租提示服务,并约定通知方式的,甲方有义务按约定方式通知提示乙方。
是(否)需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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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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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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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乙方于租期届满时愿意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后5日内到甲方营业场所办理续租手续,缴纳租金。续租手续办理完毕后,本租约自动展期至新缴租金所对应的租期届满日,双方间权利义务仍按本租约执行。续租时,如遇租金、保证金调整,将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接到通知前,仍执行原约定。
(一)变更姓名或通讯地址、联络电话;
(二)乙方为法人,变更组织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九条 乙方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液体、罐装气体、异味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品、枪支、易燃易爆品、弹药及其它易腐蚀品等有可能有损于自身租用箱体及周围箱体内存放物品等违禁或危险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窝藏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反本规定,由此导致的甲方及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租期内,如甲方调整租金或保证金标准,本协议规定租金、保证金价格不变。乙方在租期内终止租约的,如租用人履约时间不足一半,返还50%的租金;若租用人履约时间过半的,将按实际天数收取租金,剩余部分退还租用人。在乙方所租用保管箱箱体完好无损且未拖欠任何费用情况下,甲方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甲方在营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服务,但有下列情况时除外:
1、所租保管箱被公检法等权力机关采取了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
2、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等费用的;
3、要件不齐等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开箱条件的。
第十二条 为保障甲、乙双方及其他客户的利益,在发生紧急情况或进入保管箱库房开箱的人数众多以及甲方检验、修理保管箱及库房设备时,甲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乙方如遗失钥匙、磁卡,指纹破损或遗忘密码,必须由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立即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被冒领发生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挂失前发生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挂失期间,保管箱暂停使用。自挂失之日起,7天后,乙方方可申请更换密码、补发磁卡、指纹重置或凿箱、换锁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如遗失一把钥匙,需将另一把钥匙交回。
第十四条 租箱期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退租时,在结清费用、清除箱内物品、交还保管箱全部客户钥匙后,办理退租手续,可凭保证金收据或本租约(原件)取回保证金。若有箱体损坏、钥匙丢失,甲方按公示赔偿标准从保证金中扣收,如果逾期办理退租,应补交逾期租金并按逾期租金的5%缴纳滞纳金,从保证金中扣收,以上不足部分甲方有追索权。
第十五条 租约到期,甲方已按约定方式进行通知,乙方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满12个月的,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凿箱。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因凿箱损坏存物,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箱内物品由银行登记、开列清单后另行保存;公证凿箱后满12个月乙方仍未提取的,甲方有权处置所存物品,所得价款优先偿付乙方应交费用,如有不足仍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追偿。若上述所得在偿付应缴费用后尚有余款,由甲方暂行保管,乙方可凭有效证明文件申请发还。
第十六条 甲方对保管箱及设置保管箱场所有安全、防护及修缮之义务。因修缮、迁移保管箱或结束保管箱业务时,甲方须以书面方式提前20日通知乙方,并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的物品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
(一)乙方所存放物品因自身变质、毁损或消失的;
(二)因天灾、战争、内乱、暴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损失的。
第十八条 保管箱不能擅自转租、分租,保管箱租赁权不能作为质权标的,如违约,应按租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甲方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为乙方保守秘密。除依国家法律法规或依据国家司法、执法机关判决、裁定或法令提供司法协助外,甲方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第二十、如因甲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乙方置放物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且能举证证明其置放物品之内容及价值后,由甲方按乙方遭受的实际损害负经济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遇乙方丧失部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其法定监护人或家属欲开箱时,应凭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或法院裁定书、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并需该箱物品所有法定监护人或继承人到场(委派部分人员办理的,应出具公证后全体人员授权文件)后,方可开箱、查看、登记、签字认定。保管箱退租结清后,可以办理退箱或协议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管箱因司法协助已采取强制开启措施的,对于与案件无关物品的保管,如果乙方在场的,乙方有权决定继续履约或自行处理,也可以再与甲方另行签订租赁保管箱租约,重租保管箱存放物品;如果乙方不到场无法联系的,可由甲方暂时保管或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则甲、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租约一式两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租约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为自然人的(签字或名章):
年 月 日
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名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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